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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售病死野生或家养动物受五倍以上罚款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4-20  
据介绍,在审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公民要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能传染疾病的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是十分必要的,但主要还应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并应明确禁止经营这类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以及如何处理;同时,应当规定对违法经营者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这些审议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特别增加了两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能传染疾病的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能传染疾病的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掩埋或焚化”。

    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一条,即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能传染疾病的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的,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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