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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肉类安全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4-06  
     美国在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尤其是在肉类检验检疫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科学的检验检疫体系。

    (一)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的肉类检验检疫法(FMIA)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ACT)

    (1)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2)禽肉产品检验法(PPIA,THE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2、法规(REGULATION)

    美国联邦法典(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汇编,其中第九篇第二卷是关于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职责范围内涉及肉类、禽肉、禽蛋产品的检验法规。

    3、规章包括各种规程、标准、手册、指令(Procedure Standard Handbook Directive)。

    (二)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美国负责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的安全的组织机构非常健全,他们各司其职、积极合作。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农业部(USDA,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人类健康服务部(DHH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环境保护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商务部(DC, Department of Commercial )和司法部(DJ, Department of Justice)。各部属下设立了负责检验检疫或食品安全卫生的机构,如农业部署下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和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人类健康服务部属下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依照美国联邦法典(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分别实施检验检疫。

    1、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疫局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防治、控制以及对新发生疫病的监测,保护和改善美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健康、质量和市场能力状况。其中兽医服务处(VS, Veterinary Service)负责对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理,保护国内动物及禽肉的健康,消灭外来疫病,并实施国内动物疫病消灭计划。负责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证书,对生物制品及其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并签发许可证。

    2、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依照美国联邦肉类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和蛋产品检验法(EPIA, the Egg Inspection Act)对国内及进出口的肉类、禽和蛋产品实施检验,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和适当标记、标签及包装。FSIS全国大约有9100多人,其中1100多人是兽医,此外大约有7400个联邦检验员,对6200个左右经注册的生产厂家进行检查。

    3、人类健康服务部下属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主要是负责除肉类、禽蛋产品以外的所有食品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动物饲料和兽药的安全、卫生检验。海产品和鱼类安全检验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国家海产品渔业局申请检验、出证。

    FDA负责研究改善食品污染的检测和预防方法,收集有关影响食品添加剂和环境因素(如除虫剂)资料;制定其检验范围和检验标准,并敦促联邦在食品标签、食品颜色添加剂、食品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立法。

    FDA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加工厂,进口食品和饲料厂等实施检查,并对非安全或受污染食品、非法流入市场被没收的食品等进行监测,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三)国内产品与进出口管理

    1、国内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

    美国农业部FSIS负责对肉类、禽蛋产品的检验检疫;APHIS负责肉、禽蛋产品以外的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在自愿的前提下,渔业局负责对海产品、鱼类产品的检验;美国州内生产供本州销售的肉类,禽蛋类产品由州政府兽医负责检验检疫,而州与洲之间运输,销售以及进出口的肉类、禽肉产品由联邦政府兽医负责检验和签发安全证书;APHIS和FSIS分别对检验检疫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厂家进行驻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FSIS全部实行驻厂检验管理,有驻厂兽医和检验员实施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病原微生物的检验亦实行细分工负责制,生产厂家对大肠杆菌实行检测(通常FSIS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沙门氏菌的检测),FSIS对沙门氏菌进行抽样检测,并对生产加工过程的检验实行监测,同时FSIS派出巡视员或监督官员不定期对生产厂家进行监督检查及进行评估和疫病监测工作,联邦政府为州及当地政府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科技、信息咨询及培训帮助,保证双方运作能等同,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进出口检验检疫

    (1)美国对肉禽蛋产品进口的检验检疫,一般按下列程序实施:

    A) 检查输出国的检验检疫体系是否是与美国的体系等同B) 。C) 确保进口肉、禽蛋产品在与美国等效的检验、检疫体系下生产、加工。这种保证是通过定期评估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国家在疾病、残留、污染、加工工艺、商业欺诈等风险领域中的控制的有效性来实现。D) 确保进口到达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时有恰当的证书,E) 证明产品符合美国的标F) 准;G) 货物到达口岸时,H) 信息输入口岸自动进口信息计算机系统(AIIS),I) 并在其指J) 导下对进口产品实行采样。检验数据不K) 但用于决定以后特定国家、特定工厂所生产的产品进行采样的频率,L) 还用作评估该国检验检疫系统的补充信息。M) 美国农业检查员(APHIS属下PPQ)在货物到达口岸时实施验证验货,N) 在AIIS系统将进口信息发送全国口岸的同O) 时,P) 指Q) 示不R) 同S) 的检验检疫机关在目的地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2)出口肉、禽蛋产品全部由FSIS驻厂兽医实施检验检疫,产品直接出口的签发检验证书,货物到达口岸时,一般实行验证放行;产品出厂后需运往冷库暂时存放的,驻厂兽医实施检验检疫后在产品外包装上贴上检验标记,出口肉类存放冷库建立严格的进出库纪录,并全部由FSIS批准,产品出口事项FSIS申请,由联邦兽医实施检查,签发出口检疫证书,出口肉类检疫证书都建立在严格的签证管理程序上。出口肉、禽类产品生产厂家(含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全部在FSIS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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