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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2-09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上海的畜牧兽医工作者来说是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上海市委、市府领导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也反映了市领导对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肉食品安全和有效防控人畜共患病的重视。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理顺上海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强化本市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是对以前出台的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一是突出了动物防疫方面的重点、难点工作;二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强;三是内容更加贴近现实和客观;四是处置方式方法更加细化、量化。

    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一些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范围。

    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上海市可以实施强制免疫,具体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上海市农委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反映了政府对动物疫病保险工作的支持和鼓励。

    第七条中提到上海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三、《条例》突出了对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提出: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四、《条例》更加充实丰富了市、区、镇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内涵。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着重讲了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强调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在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方面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作为政府的各部门、发病场(户)、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受威胁区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有利于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五、《条例》新增对不经市境指定道口进入本市的畜禽及产品的接收单位或个人的处理。

    以前对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上海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只对承运人进行处理,本《条例》新增了对接收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处罚力度比承运人更加大,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六、《条例》为大力整治、规范宠物诊疗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上海市家养宠物数量已突破100万只,然而目前拥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只有56家,大多数诊疗场所在无证经营,坑害着宠物饲养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兽医诊疗市场。今后将对未取得相关证照、或未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上海畜牧业的发展和上海的肉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也将有助于提升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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