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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无据难应对饲料添加剂之忧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1-11  
    

    1月8日,武汉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常委吴继洲斥责一项荣获“科技进步奖”的饲料添加剂项目评得荒唐。他说,这个获奖项目利在眼前,而祸害后代。

    据吴继洲介绍,他考察了由某大学申报的一个获奖项目,这个项目能够使需要几年才能长成的黄鳝在几个月内便体壮身肥。

    “现在有的女孩9岁就来月经,男孩子到了16岁还不长胡子,这种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什么?这是体内积蓄过量的雌性激素在作怪!这些过量的激素是从哪里来的?就是在饲养食用畜、禽、鱼时使用了大量富含雌性激素的饲料。”

    吴继洲,华中科技大学同济药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他在此次政协会议上陈述,现在养殖企业、养殖户为了提高食用畜、禽、鱼的产量,大量使用添加了激素的饲料。尤其是一些生长期较长而价格较高的动物,如鳖、蟹等。人们在食用了这些富含激素的肉类后,激素逐步在体内积蓄,就会影响食用者的生殖发育和正常成长。

    据了解,人的发育和成长受激素的控制和协调,而人体可自身分泌激素来调节。虽然医学界也常用一些激素类药物来进行治疗活动,但副作用也是不可避免的。“激素不是普通的添加剂,而是药物添加剂”,吴继洲说。

    外来激素的长期过量积蓄,最明显的反应就是导致女性早熟和男性的女性化。而且,这些不良影响,不但在自身体现,也将波及下一代。

    类似吴继洲这样的忧患,在民间早已流传,但传依旧是传,人们吃还是照吃。因为,要人们不吃肉做不到,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任何法规来规范饲料中的激素添加剂问题,人们也不会感到危险就在身边。

    尽管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在动物的饲料中加入添加剂则不受这一条约束。食品卫生法同时界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显然,禁止在食用畜、禽、鱼的饲料中添加激素添加剂在这里找不到法律依据。

    有专家表示,食用动物的饲料中的药物添加剂,虽然不像二恶英、苏丹红等添加剂本身含有毒副作用,但它对人体的危害和影响同样是现实的。正因为激素类药物添加剂在目前养殖业中的普遍使用,对它的立法规范才显得这样迫切,这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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