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界定鲜活农产品和非鲜活农产品。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实行《广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管理制度,通行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通行证只供广西籍营运货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使用,长期通行证按年度核发,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通行证供外省籍营运货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使用。凡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营运货车,需减免包括过路、过桥、过渡和过隧道费通行费的,要按规定办理通行证。对未持有通行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按章缴纳通行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超限超载运输的各类违法车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予以相应处罚。
另外,通知要求各收费站和公路渡口对减免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费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对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减免通行费。对界定不清的鲜活农产品,是否减免通行费,由收费站工作人员判别决定。司机有异议的,应将车辆退出收费车道或先交费再投诉。
通知规定,以下13种车辆不能减免通行费:凡运输非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无有效通行证和《车辆营运证》的;运输非广西境内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达不到货车核定载重量或装载容量80%以上的,或鲜活农产品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车辆装载的货物与通行证所登记的运输信息不符的;涂改、仿制、转借他人通行证或通行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或者经检查确定属于非法取得通行证的;不出示通行证、不配合检查,或冲卡、故意堵塞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所持通行证没有起运地第一个收费站盖章的;持通行证空车行驶的;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被公告超过二次的;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已判定为收费的车辆,车主或司机在出口收费站时阻挠要求减免通行费的;持长期通行证运输车辆当年有两次以上违章记录的;其他不符合减免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费条件的。一律不予减免通行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持临时通行证的车辆,收费站、公路渡口和交通(路政、运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可当场收缴其通行证;对持长期通行证的车辆,违章两次以上的应当收缴其通行证;对违规被收缴通行证的车辆,发证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给其核发通行证,各收费站在同期内不得给其减免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