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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畜牧法草案提高畜禽福利待遇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2-30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樊曦 孟娜)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畜牧法草案,为改善畜禽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畜禽福利待遇,保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草案共分八章,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交易与运输和质量安全保障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

    通过表决的草案特别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对此前删掉的“动物福利”一词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

    此前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曾包含“动物福利”一词,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活动”,但因“动物福利”一词较为抽象,含义不够清楚,委员们决定删去这一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都适用此法。草案中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和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表示,畜牧业的发展不仅是数量的发展和生产能力的问题,主要在于提高畜牧产品的质量,转变畜牧业的养殖、生产方式、优化结构,畜牧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动畜牧业现代化,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据悉,中国此间已颁布的与畜牧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有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但它们只是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和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针对目前大多数农户家畜单养、散养,难以保证人畜安全的情况,畜牧法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此外,草案还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数据表明,2004年中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2173.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6%。2003年中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劳动力约1亿人,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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