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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疫情报告及处置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2-27  
    我国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制定了严格的措施和程序,其中包括疫情报告和疫情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同时规定,对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目的在于尽早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疫情,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与蔓延。

    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政策中规定:各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工作。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疑似快报”、“周报”、“月报”、“年报”等制度。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为迅速控制疫情,国家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措施包括:划定疫点、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区域)、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禁止染疫禽类及其产品进出;强制捕杀疫点、疫区内的禽类;对病死及被捕杀禽类及其产品、排泄物及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病害禽类饲养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在对疫区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措施的同时,组织技术人员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同时建立免疫档案;开展疫源调查追踪和疫情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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