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以八大意见28条具体措施在免疫、税费、金融、流通等各方面扶持家禽养殖业,保持其健康发展。
按通知要求,对家禽业的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主要有4方面。一是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二是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三是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四是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确保禽流感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基本生产的资金需要。
《通知》强调,种禽场是恢复家禽业生产的基础,应特别保护和支持。因此按国家相关规定,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政策,并鼓励各地推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疫病风险。
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
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兑现承诺,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帮助企业把国家的扶持政策传递到农户。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流通也是企业的生命线。《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流通。要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