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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强制免疫国家掏钱 广西多措施扶持家禽业生产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2-23  
    12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该《通知》包括八大措施28条具体意见,目的是帮助家禽业度过眼下的产销难关,确保全区家禽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国内发生两个多月以来,作为广西畜牧业重要支柱的家禽业也受到严重影响。据不完全统计,仅两个月,全区家禽养殖业损失达7个亿。

    家禽业可获财政补贴,税费减免

    政府采取三项措施补贴家禽业。一是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免疫家禽所需的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另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的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是对家禽养殖实行税费减免。税收优惠的对象包括个人养禽户,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等,减免内容涉及增值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多个税种;在费用减免方面,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是实行财政贴息支持。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于重点家禽企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负担9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企业要履行与养殖户的订单承诺

    《通知》要求,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兑现承诺,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帮助企业把国家的扶持政策传递到农户。

    家禽企业要履行对农民的承诺,银行也要为企业“减负”。《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维护正常的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

    《通知》指出,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要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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