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国内发生两个多月以来,作为广西畜牧业重要支柱的家禽业也受到严重影响。据不完全统计,仅两个月,全区家禽养殖业损失达7个亿。
家禽业可获财政补贴,税费减免
政府采取三项措施补贴家禽业。一是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免疫家禽所需的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另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的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是对家禽养殖实行税费减免。税收优惠的对象包括个人养禽户,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等,减免内容涉及增值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多个税种;在费用减免方面,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是实行财政贴息支持。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于重点家禽企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负担9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企业要履行与养殖户的订单承诺
《通知》要求,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兑现承诺,切实履行合同和订单,帮助企业把国家的扶持政策传递到农户。
家禽企业要履行对农民的承诺,银行也要为企业“减负”。《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维护正常的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
《通知》指出,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要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