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饲养管理 » 正文

销售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被判刑半年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2-21  
     昨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对市民关注的“11吨臭肉”案宣判,以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对“臭肉老板”凌远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柳州市首例以此罪名对此类犯罪行为作出判决。

    11月22日,柳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今年7月间,37岁的柳城县西安乡黄塘村大山屯农民凌远斌,租用柳州市柳邕路二区临时门牌59号房,收购死因不明的猪肉、鸡、鸭生产加工成腊制肉类食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2万元。今年8月1日,柳州市兽医检疫站工作人员在凌远斌暂住处查获其生产加工的腊肉、腊鸡、腊鸭及半成品肉类约1000公斤。

    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查获的腊肉中盐及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后据凌远斌交代,柳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查获了他存放在柳州市冷冻厂仓库内的猪肉及鸭肉9744公斤。“11吨臭肉案”由此曝光,引起柳州市民的关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对上述缴获、查封的肉类进行抽样检验,发现沙门氏菌为阳性,每百克中挥发性盐基氮含量82.82毫克,严重超标。所缴获“臭肉”已由柳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销毁。

    上述事实,有凌远斌的供述,有包括其妻子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各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等诸多证据。而且,相关检验报告说明,“臭肉”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可引起严重事物中毒。

    据此,法院认为,凌远斌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据经手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考虑到凌远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所查获的“臭肉”没有流入社会,也无因食用这些食品而出现食物中毒的报案,所以得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将对其他制劣贩劣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