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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欧盟新食品法动物福利条款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2-08  
     欧洲是我国农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2004年,我国对欧洲农产品出口额为34.2亿美元,同比增长11.7%(其中,对欧盟出口26.2亿美元,同比增长12.6%),占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的14.6%。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对中国食品出口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生产要求。因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应该尽快了解和熟悉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并采取相应对策。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欧盟新食品法在三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法规被大大简化,所有食品都适用该法规,而且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二是要求实行对食品供应链(即从农场到餐桌)的综合管理,对食品生产者提出了更多要求;三是具有可追溯性责任,问题食品将被召回。

     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食品安全管理链条。而其特别加入的“善待动物”福利条款,则向肉类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猪必须享受到以下福利:一出生就享有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拥有供其拱食泥土的权利;运输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宰杀时必须隔离,不被其他猪看到,还必须使用电击法,在猪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和解剖。如果不符合这些标准,生产的猪肉就不合格。

     欧盟新法规从重视终端产品的品质到重视全过程,将使我国出口企业增加固定投资、运输成本和人力成本,以改善养殖场条件,减小养殖密度,对养殖环境的标准也要提高。按欧盟新标准,中国目前已有一些大型企业能够执行相关动物福利标准,但大多数食品出口企业仍需对照标准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对欧出口食品贸易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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