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是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的《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
据介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经国务院发布已开始施行。我省此次拟定的“草案”即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待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将正式实施。
发病或死亡动物及制品不得随意处置
“草案”中要求,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动物防疫部门作疫情监测,不得拒绝或阻碍。同时,若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对发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及其相关物品,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不能随意处置。若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将被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把手”为防控第一责任人
根据“草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将是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县以上政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实施方案。
具体分工上,林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的相互通报;其他部门作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等工作。
我省将成立应急预备队
据悉,我省县以上政府将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将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将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武警、预备役将协助其执行任务。
此外,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和交通、通讯设施设备等,我省将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并对储备的物资及时更新,保证应急需要及有效使用。
多项措施保证疫区稳定发展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或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的,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我省将对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明的损失,将按标准予以补偿,并在20日内支付给当事人。
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后,财政部门将拨付资金,并对农户调整产业结构所需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同时,金融机构将追加贷款,帮助受损农户。
( 华商晨报 杨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