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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出台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1-03  
     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董峻)根据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包括: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红色预警,根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同时,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向全国发布橙色预警。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II 级)的应急响应包括: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严重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 级)的应急响应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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