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控制的目标是,确保生产动物饲料的公司为人类食品、动物饲料以及环境的安全提供可查证的、透明的、遍及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保证。
荷兰于1992年采用适合于动物饲料部门的GMP规则,以满足动物生产链对更高质量保证不断增加的要求。围绕沙门氏菌中毒、美国玉米谷朊粉黄曲霉毒素含量的增加、1998年饲料运输过程中的铅金属污染、1989年以来蛋类中发现的添加剂残留物(Nicarbazin)等诸多事件,早已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饲料对动物产品质量的影响上来。荷兰饲料部门(家禽、猪的饲养),基于过程控制,利用整体链控制(IntegralChainManagementIKB)规则,要求饲料部门对饲料中使用的成分的安全性提供严格的安全保证。
1规避已知风险
1992年一个GMP标准被引人直接供应给农场主的产品--配合饲料、单一饲料、预混料,1994年又加一个针对饲料原料的GMP标准。起初,混合饲料生产商并未被强迫从GMP批准的供应商那里购买原料。一直到1999年,GMP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添加剂、不合乎要求的物质及卫生方面(沙门氏菌)等已知风险因素的安全保证。另一方面,1996年,就高水分饲料而言,一些风险评估控制措施成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该体系遵照NEN-ISO9001(荷兰标准化学会--国际标准化组织9001)规范而建立。某些特定要求及加工过程中关键阶段的有效控制的强制性措施构成了质量体系。标准允许肉、蛋、奶等同于或高于法定产品标准。作为查证这些安全保证有效性的监督也是体系的一部分。
2对付非预期性污染
保证体系不具备应付非预期污染的能力更加明显。体系的着眼点放在已知风险因素上,因而它是一个反应性体系。如果发生问题,就进行传统检验。标准的数量几年之内持续增加。最初,GMP规范主要针对配合饲料、单一饲料、预混料及原料,1999年扩大到饲料的公路、铁路、水路运输。2001年添加剂也包括进去,将于2004年4月执行。2002年又决定将范围逐步扩大到饲料的种植、储存以及饲养(猪)场中饲料的分配等环节,于2005年开始执行。用于奶牛、家禽生产的饲料应用标准的制订也在进行中。
3加强质量体系的推动力
某种程度上,某些已严重冲击饲料部门的事件如疯牛病是推动进一步加强质量体系的原因。荷兰1997年发生的首例疯牛病例,导致政府及农场主探询通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来防止疯牛病发生的可能性。显然,GMP规范具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最好的措施。一年以后发生的巴西柑桔汁二恶英污染事件,再次清楚表明受到污染的原料可能已经进一步与动物生产链联系在一起。1999年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饲料脂肪事件,对动物饲料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家禽及其相关产品的消费和生产影响很大。荷兰动物部门产品约60%出口,尽管未涉及荷兰,但是受比利时的影响,给荷兰的出口带来相当大的财政损失。
2002年发生的重要事件是在动物饲料中发现激素MPA(MedroxyProgesteroneAcetate(黄体酮激素)。虽然MPA污染并不涉及公众健康风险,但它又一次给动物饲料及动物生产行业造成实质性后果。
4加强质己保证
4.l在动物饲料链中引人HACCP体系
对比利时和巴西的二恶英污染事件仍记忆犹新,导致一系列的、针对这些事实的重新审视。相对短暂的时期过后,《动物饲料部门强化质量保证的措施计划》出台并实施。1999年的这一计划的关键点主要包括:
(1)在质量体系中引人HACCP,使GMP规范从反应性体系转变为(事前)预防性体系,由此第一次提出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预防措施。
(2)向原料供应商授予执照证书,将安全保证延伸至整个原料链。
(3)明确跟踪追溯条件,如果事件发生,能够快速追溯,建立有效的损失限制措施。
(4)建立预警系统(EWS),作为安全网使用。
不管这些措施多么有效,某些料想不到的情况。气候条件、人为错误或欺骗性行为等因素都会造成措施的失败,因而它也不是零风险体系。
5对MPA事件的评定
MPA事件揭露出许多薄弱环节。2002年11月对这一事件的评定得出的重要结论是:事件本身并不是现有质量体系的欠缺或标准水平的不足,而是由于GMP授权的合作公司对体系的解读造成的。经动物饲料部门及动物生产链(相关部门)的精心研究和讨论之后,2003年4月通过了各种改进措施,并且都在执行中。“负责人申报”模式的前言部分明确了责任人各自的责任。责任申报制提高了他们各自对自己公司内部质量保证措施以及生产链中其它环节的责任意识,对前后一致地、严格地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应该是一个促进因素。按照下列要求去做,能够提高质量保证的有效性:
(1)制撤回忽视GMP条件的产品和对生产链中后续环节造成损害结果的产品。
(2)只适用于基于HACCP对产品及生产过程进行过风险评估的、被批准的产品,公司需始终拥有公司特有的风险评估备忘录。
(3)公司持有能用于识别被禁饲料的被禁止产品“黑名单”,主要目的是排除废弃产品以及不具备制备饲料所需的有效功能的产品。
(4)公开的原料声明书包含在欧盟立法中,以增加透明度。
(5)对饲料和废弃产品进行物理的或编制上的分离,防止混杂。
(6)2002年11月拟定的跟踪及追溯措施(即强制收录到所谓的“唯一农场名册”)的执行适用于奶牛场,如果发生什么事件,饲料供应商及肉、蛋、奶部门将对所涉及到的农场限制他们的预防性措施。
(7)采用预警系统(EWS),对怀疑批或否决批进行报告。
(8)减少混合点的数量,除非是GMP批准的公司,禁止食品业、发酵业。医药业等部门生产出的水分较高但符合要求的饲料。根据某些规范已标准化的干燥原料也不能混合,除非遵守GMP配合饲料制备标准的公司。
6新的评估和证明规范
开始于2003年7月的评估和证明规范,支持预防性的和可约束的控制和监督。每年至少对公司检查两次,其中一次是随机的。“不适当”分为三类,对第一类和第二类“不适当”将临时增加检查频率。证明程序也已发生变化,“政策”和“执行”分离,给鉴定合格的公司颁发GMP证书。评估和证明规范对第一类“不适当”有严格的甚至是苛刻的条件,存在的“缺点”可能导致中止甚至收回GMP证书。收回GMP证书意味着公司将在一年内被排除在合作公司之外。新规则下,排除措施同样延伸到所涉及到的明确的个人。
这些严格控制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加强监督。基于风险评估和分析结果,对监督项目进行定期(周期性)评定,评定结果将被收录到“不合乎要求物质数据库”中,公司可利用该数据库设置自己的控制措施。所有这些措施必定对流行的企业文化产生深远影响,或许能改变整个动物饲料链的结构。
注:参与荷兰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GMP证书的公司,荷兰国内有1500家,还有1600家外国公司(多半是原料生产商,大多数的德国和比利时公司是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它们是:阿根廷34家,比利时250家,巴西81家,加拿大33家,德国790家,菲律宾13家,芬兰8家,法国202家,大不列颠18家,北爱尔兰15家,印度尼西亚27家,马来西亚40家,泰国39家,美国13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