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生猪生产对农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猪肉供应链由生猪扩种繁育、苗猪生产、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批发、零售等阶段构成,沙及生猪繁育企业、养殖户、屠宰加工企业、批发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长期以来,生猪主要由养殖户以散养的方式提供,并经由贩运商长途运输至屠宰点,经过小屠宰场屠宰后由小零售商贩销售。近年来,在雨润集团、双汇集团以及金锣集团等大中型猪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带动下,出现了以冷链为支撑体系、向消费者提供品牌冷鲜肉的新型猪肉供应链。在新型猪肉供应链内,屠宰加工阶段与零售阶段已经通过特约加盟、长期合同等方式建立了密切的垂直协作关系。但是,生猪生产阶段和屠宰阶段仍然缺乏密切合作,大多数还是维持着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这样的交易形式不仅给屠宰加工企业带来供应数量、价格和质量的不确定性,也给生猪养殖户带来决策、生产和销售的困难,并使得药物残留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已成为猪肉供应链垂直协作关系中的瓶颈。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生产、加工等阶段的密切协作才能解决。由于中国存在众多分散的生猪养殖户,如何有效地将生猪养殖户组织起来,使养殖户与供应链其它环节的成员实现有效的垂直整合,从而提高猪肉供应链的效率并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是目前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本研究从供应链的角度出发,调查研究生猪养殖户通常选择的生猪销售渠道以及选择销售渠道时考虑的因素、生猪养殖户对垂直协作的选择行为,进而分析影响他们选择行为的因素。
二、垂直协作概念的界定
(一)垂直协作概念的界定
垂直协作(vertical coordination)是指协调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相继各阶段的所有联系方式(Mighell et al.,1963),包括市场交易、销售合同、合同生产、战略联盟和垂直一体化等多种形式。其中,市场交易形式和垂直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形式是垂直协作的两个极端。市场交易形式是一种一次性的、双方之间信息交流有限的形式,交易一方能够给对方施加的控制仅限于参与价格发现过程并决定是否接受交易,属于控制强度最低的一种形式;而垂直一体化形式则受上下级之间的层级关系控制,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是控制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交易和垂直一体化形式之间,存在着合同和战略联盟等形式,其中,合同是最普遍的形式。农产品合同根据控制力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两种类型(Mighell et al.,1963)。销售合同指仅仅对产品质量、数量、价格和交易地点有约定的合同;生产合同是指产品的购买方不仅提供主要的生产资料,而且还大量介入农业生产决策过程的合同方式。因此,生产合同对农户的控制力度和控制范围要高于销售合同。不同的合同方式在风险的分担、控制程度和激励因素等方面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别(Mahoney, 1992 )。对农产品生产者而言,合同的采用能有效地回避价格风险和生产风险。在发达国家的养猪行业,这几种合同方式都存在。 随着农业生产、加工及分销领域专业化程度的加深,科技进步以及来自消费者需求的推动,农业领域内的垂直协作形式也不断变化,从以市场交易为主的协作方式逐渐转向其它方式,包括合同生产、战略联盟和垂直一体化(Marion,1985)等形式,即协作的密切程度越来越高。
(二)农户选择垂直协作方式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对农户选择垂直协作方式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国外也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Kliebenstein etal.(1995)从收益和风险的角度分析了美国生猪生产阶段所使用的合同方式,指出农户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和增加收入。Poole et al.(1998)在对西班牙水果种植农场选择营销渠道行为的研究中指出,农户面临的价格和付款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户选择营销渠道的主要因素。Boger(2001)对波兰生猪养殖行业的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组织形式由市场交易逐渐向合同生产方式转变,而质量是决定生产者是否采用合同生产的关键因素。Duval et al.(1998)对美国小麦生产者对合同生产的态度和行为的研究表明,年龄、非农就业、农业收入、参加合作社的经验以及对合同生产等的认知状况显著地影响了小麦生产者选择合同生产的行为。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合同生产也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郭红东等人(2004)的研究表明,农户户主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生产特征以及农户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可能会影响农户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选择。他们的研究也证实,户主的文化程度、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显著影响了农户参与合同生产的意愿。
三、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江苏省作为考察对象。笔者于2003年7~8月分别在江苏省睢宁、东海、射阳、东台、如东、如皋、海安、姜堰、锡山、江阴、金坛等10个县(区、市)对生猪养殖户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涉及养殖户当前的生产方式、销售形式、对目前供应链垂直协作状况的态度以及养殖户对密切垂直协作方式的态度和意愿。笔者在每县(区、市)分别抽取20~40户从事育肥猪生产的养殖户,对规模养殖户采取了较高的抽样比例,共发放问卷350份,回收32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89份。数据处理所采用的软件分别为SPSS和EViews。
调查户按2002年育肥猪出栏量分类,其中,20头以下的农户为71户,占总调查户的比重为24.6%;21~99头的农户为131户,所占比重为45.3%;而100头以上的规模户有87户,所占比重为30.1%。因此,样本户包括了各种规模类型的生猪养殖户。就地区分布看,苏北、苏中以及苏南分别为118户、98户和73户,比重分别为40.8%、33.9%和25.3%。
四、实证分析
(一)养殖户生猪销售渠道选择
本次调查结果(见表1(略))显示,商贩(包括收购商人和屠户)是养殖户最主要的生猪销售对象,66.1%的养殖户经常使用该种销售渠道。食品站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销售渠道,有19.7%的养殖户经常选择食品站。目前,大多数食品站已经被个人承包,他们也需要四处下乡购买生猪。只有4.8%的养殖户直接将生猪销往屠宰厂。另外还有3.1%的养殖户自己屠宰生猪并销售猪肉,这些养殖户主要集中在苏南,这样的做法和当地的生猪生产扶持政策有关。可见,在生猪销售过程中,收购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农户生猪生产规模小且分散,需要由收购商人通过四处下乡收购,将分散在乡间的生猪集结在一起,再运往外地的屠宰厂。
(二)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考虑因素的主成分分析
为了解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考虑的因素,调查人员要求养殖户回答在选择销售渠道时考虑的几个主要因素的重要性(采用五分量表),调查结果显示:“价格有保证”排在首位,平均得分为4.58;“付款有保证”排在第二位,平均得分为4.48;“能获得一个好价格”排在第三位,平均得分为4.46;“付款及时”排在第四位,平均得分为4.30;“买方声誉好”(平均得分为3.59)、“以前打过交道”(平均得分为3.11)分别排在第五和第六位;“熟人或亲戚关系”(平均得分为2.52分)排在最后。由此可见,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最重视价格和付款的可靠性。
为了进一步评价生猪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考虑的因素,并判断这些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通过方差最大旋转法提取了三个因子,这三个因子共解释了总方差的65.282%(见表2(略))。其中,价格因子代表“价格有保证”和“能获得一个好价格”,付款因子代表“付款有保证”和“付款及时”,信任因子代表“以前打过交道,感觉不错”、“熟人或亲戚关系”以及“买方声誉好”三个变量。主成分分析的结果表明,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考虑的因素可以分为三种:价格、付款以及信任。而根据因素的重要程度和价格因子以及付款因子的结构,可以看出,养殖户选择不同的销售渠道的最主要的动机是降低交易中存在的付款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不仅如此,从信任因子的结构可以看出,三个变量“以前打过交道,感觉不错”、“熟人或亲戚关系”以及“买方声誉好”分别代表三种类型的信任:经验型、特征型和声誉型,根据其重要性的高低,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比较看中与交易对象的关系和交往经验以及交易对象的声誉,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价格和付款有保证。交易的重复发生培养出信任,好的声誉也产生信任。在乡间,商贩也好,养殖户也好,大家彼此熟悉,价格上的欺骗或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会丧失声誉。养殖户对交往经验和买方声誉的重视程度可以说明这一点。也就是说,信任起到了减少不确定性、继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三)养殖户采用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分析
1.生猪合同养殖现状。调查中发现,生猪养殖户在销售生猪时经常采用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养殖户在最近五次销售生猪时,有185户三次或三次以上使用了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占被调查养殖户的64.1%。但是,该类型合同并不是商贩在养殖户制定生产计划时与养殖户签订的,而是在生猪快出栏或已经达到出栏的重量时,商贩上门看过生猪品质之后与养殖户签订的。成交价格一般是根据成交时的市场行情确定。因此,这种口头或书面合同并不是典型的合同生产方式(刘凤芹,2003),而是养殖户和商贩之间的一种短期销售合同。这样的短期销售合同与市场交易形式非常接近。养殖户在做生产决策时,即决定是否养殖生猪、养殖多少、养殖什么品种以及是否扩大规模时,并没有什么合同提供给他们。可见,这种短期销售合同并不能帮助养殖户回避养殖中存在的价格风险和生产风险。
合同生产方式是农业领域中重要的垂直协作形式。虽然在目前的猪肉供应链中,采用合同生产方式向屠宰/加工企业提供生猪在中国还很少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高质量的猪肉市场将会出现,相应的能够保证质量的合同生产方式也将出现,采用合同生产方式既可以保证猪肉的品质,又可以减少农户和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波动。
为了考察生猪养殖户对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笔者在问卷中详细设计了一种生猪合同生产方式,请养殖户表明其是否愿意采用该种合同生产方式。这是一种典型的合同生产方式:收购方和养殖户双方都有投入,生猪养殖户投入固定设施和劳动力,生猪收购方提供饲料、苗猪等投入品和服务。价格是在保护价的基础上确定的,并且收购方根据饲料转化率等指标对养殖户给予奖励。这样的合同生产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养殖户的价格风险和生产风险,稳定养殖户的收入。从该合同生产方式可以看出,养殖户所承担的价格风险很小,大部分价格风险由产品收购方所承担。养殖户面临的生产风险也因为收购方向养殖户提供苗猪和饲料等投入品和服务而减少。从收购方的角度看,合同生产方式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质量和供应量的稳定,并通过双方对专用性资产的投入来减少违约风险(Martinez,2002)。
在289个被调查生猪养殖户中,有19户表示肯定不会参加,所占比重为6.6%;有17户表示可能不会参加,比重为5.9%;还有41户表示没有决定,比重为14.1%;有106户表示可能会参加,比重为36.7%;还有106户表示肯定会参加,比重为36.7%。可见,养殖户对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是比较积极的,他们希望通过合同生产方式降低生产和营销中的不确定性,从而稳定收入。
2.养殖户采用合同生产方式意愿的计量模型设计。为了进一步分析影响养殖户采用合同生产方式意愿的因素,将养殖户对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作为被解释变量,肯定会参加合同生产方式为1,其余的为0,被解释变量为0-1型变量。本研究采用多元Logit模型,通过极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回归参数进行估计。该Logit模型的形式如下:Pi=1/ 1+exp[-(α+∑j=1βjXij)](1)
(1)式中,Pi是养殖户愿意参加合同生产方式的概率,Xij表示解释变量。本研究将解释变量分为四组,具体见表3(略)。第一组解释变量是户主的个人特征变量,包括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水平。第二组解释变量是养殖特征变量,包括养猪户家庭人口、养猪规模、养猪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重、规模养猪年限、是否采取自繁自育方式、对苗猪品质风险的感知,以及有无借贷用于养猪。第三组变量是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中是否有人从事非农职业,以及是否参加过合作经济组织。第四组是地区虚拟变量,分为苏北和苏南。
3.计量模型结果分析。利用调查样本资料,本研究对模型进行了估计。分析结果后发现,养猪户家庭人口、规模养猪年限、是否采取自繁自育方式以及对苗猪品质风险的感知等变量的回归参数不显著,说明养殖户参加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对上述几个变量反应不敏感。在删除上述几个变量后,又进行了一次回归,其计量模型回归结果反映在表4(略)中。
回归结果中,户主受教育水平以及养猪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重2个变量的参数检验不显著。模型的结果显示:
(1)户主的年龄是影响养殖户参加合同生产方式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户主年龄越大,越不愿意采用合同生产方式。可能的解释是户主的年龄越大,越有可能继续沿用传统的生产营销方式,而年轻人愿意寻求新的生产营销方式。
(2)家庭中是否有人从事非农职业对养殖户采用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具有明显影响。家庭中有人从事非农职业的养殖户采用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不强烈,可能的解释是有非农职业的家庭的收入来源趋向多样化,非农职业的存在降低了养殖户的收入风险。而对那些没有非农职业的家庭来说,养猪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通过采用合同生产方式可以减少风险。
(3)养殖规模越大的养殖户,越有可能采用合同生产方式。原因是养殖规模越大,所面临的风险越大,因此,养殖户希望通过合同生产方式减少风险,稳定生产。
(4)有借贷用于养殖的养殖户更有可能采用合同生产方式。原因是采用借贷养殖的养殖户希望通过合同生产方式减少风险,收购方可以提供苗猪、饲料等生产资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养殖户的资金投入。 (5)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反而不大愿意采用合同生产方式。这一点似乎与常理不同,可能的原因是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有限,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使这些有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经验的养殖户对合同生产方式的有效性也产生了怀疑。
(6)苏南的养殖户不大愿意参加合同生产方式,而苏北的养殖户参加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明显高于苏南。原因是苏南的养殖户目前所面临的风险小于苏北的养殖户。调查发现,苏南的养殖户在饲养中大量利用饮食加工业的副产品,例如豆渣、饭店泔水,再配合一部分精饲料,而苏北的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并没有机会得到大量泔水原料。这样,苏南的养殖户由于养猪成本较低,受生猪价格波动的影响要小于苏北的养殖户;而且苏南是猪肉的主要消费地,养殖户也不愁销路。相比较而言,苏北的养殖户所面临的生产风险和价格风险等风险远远大于苏南的养殖户。
五、简要结论
本研究从供应链的角度出发,提出生猪生产阶段和屠宰阶段的垂直协作是猪肉供应链垂直协作关系中的瓶颈。对养殖户选择销售渠道的分析结果显示,商贩和食品站是养殖户主要的生猪销售对象。养殖户在选择销售渠道时,价格因素、付款因素以及信任因素是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他们选择不同销售渠道的最重要的动机是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对合同养殖状况的调查表明,养殖户在销售生猪时经常采用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这种协议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短期销售合同,并不能帮助养殖户规避养殖中存在的价格风险和生产风险。养殖户对生猪合同生产方式表现出较积极的参加意愿。Logit模型的结果显示,户主的年龄、养猪规模、非农职业状况、既借贷用于养猪、所在地域以及是否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等因素是影响养殖户参加合同生产方式意愿的重要因素。户主年龄越大,越不愿意采用合同生产方式;家庭中有人从事非农职业的养殖户采用合同生产方式的意愿不强烈;而规模大的养殖户更愿意参加合同生产方式;有借贷用于养猪的养殖户倾向于采用合同生产方式;苏南的养殖户不大愿意采用合同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