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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殖行为 减少疫病流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8-24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畜牧法草案规定,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疫病的流行,并设专章对畜禽的饲养环节和加工环节进行质量管理。

    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发展现代畜牧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大量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23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草案设立“畜禽养殖”一章,一是对畜牧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同时注意到草原牧区畜牧业发展的特殊性,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二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三是针对发展规模化养殖中存在的用地问题,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四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环境污染控制进行了规范。五是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对于养殖场还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六是为了加强饲养环节的防疫管理,与《动物防疫法》进行了衔接。

    为了加强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为畜禽产品加工业提供合格的原料,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草案设立了“质量保障”一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相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衔接,对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养殖环节质量管理的责任、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等作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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