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在2个或2个以上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及5倍以上,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或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或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或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或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