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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立法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6-24  
 法新社记者肖霭君小姐采访我关于动物福利的问题,我思考再三,觉得难以回答。这倒不是因为怕得罪动物福利保护分子,而是因为在动物福利保护问题上有着太多混乱的认识。一些人把中国宠物饲养的限制性规定看作是动物福利问题,其实这是对动物福利保护主义的误解。动物福利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问题。讨论动物福利问题,如果离开了必要的社会环境,那么,一些讨论毫无价值。
  就在我和肖小姐讨论动物福利问题的时候,北京市法制办悄悄地从网上撤下了《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这部被称作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从公布之日起就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它首次规定在动物的生活、运输、医疗、屠宰等方面不得虐待、伤害或者遗弃动物。根据规定,在运输动物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者伤害,宰杀动物的时候,要用人道的方式,并且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以赌博和娱乐的方式挑起动物的搏斗,禁止对动物注水和泔水饲养,高中以下学校禁止使动物受伤或者死亡的教学实验。
  在动物福利主义者看来,上述规定非常及时,也非常有针对性。但为什么这项惠及动物的法案征求意见稿又被否决了呢?北京市法制办的官员一语道破天机:法案虽然很好,但毕竟太超前了,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容易出现违法现象。
  想想看,如果你是立法者,在制定法案的时候,就预见到绝大多数人不可能遵守法案,能不感到气馁吗?难怪北京市2004年5月8日上网公布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5月10日就撤下了征求意见稿。号称中国第一部动物福利的法案就这样胎死腹中了。
  记者朋友很想了解中国人对动物福利的看法。我告诉她,这个法案的命运大体能够说明一切。中国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动物福利法存在的环境。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人不爱动物,更不表明中国没有动物福利法案。
  中国古代哲学强调天人合一,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强调人类是万物之灵。不论是自然界的动物还是植物,都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部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逐渐地掌握了自然交替的规律,并通过人工饲养的方式保证人类食物的不断供应。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没有动物福利的问题,因为每个人除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之外,并没有大量屠杀和虐待动物的需要。只是到了商品社会,为了不断地获取利润,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才变得日益紧张起来。在工业化社会,动物成为人们赚钱的商品,赢利的工具。人和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被破坏了。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生产、经营还是消费,都存在着大量的虐待动物的问题。为了改善动物的福利,一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率先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案,将动物的福利作为法定的义务提了出来。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不仅面临着动物经营商品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而且还面临着西方国家有关动物立法的压力。在这个时候,中国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动物福利的命题,倡导在中国制定完善的动物福利法。
  但是,这些学者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动物的福利?如何在不减少人类福利的前提下,改善动物的福利?一些学者小心翼翼地将动物区分为不同的种类,并且试图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制定法律。现在看来,这些学者的努力并没有获得很大的成效。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学者片面地将西方的动物福利标准移植到中国的土地上,既不符合中国人传统的价值观念,也缺乏现实的经济土壤。他们的动物福利法,其实就是让很多人动辄得咎的行为规则。这样的规则不能出台,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因为它没有民意基础。
  我告诉记者小姐,探讨中国的动物福利问题,必须把握三个条件:第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第二是传统文化的影响,第三是法律的具体内容。从生产力发展情况来看,要求中国的农村完全适应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动物福利法是不可能的。从传统文化来看,中国人不会接受那种将动物置于和自己平等地位的观念,许多中国人还不习惯将动物看作是家庭中的成员。从技术操作层面来看,许多中国人认为西方国家动物福利法的规定不可理喻,他们愿意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但绝对不会接受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制度设计。换句话说,对那些包含有贸易保护内容的动物福利规定,许多中国人是非常反感的。动物福利的改善其实是为了人类福利的改善。而人类存在于不同的国家,他们彼此的生产力水平相差悬殊,因此,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动物福利保护问题,总是让人感觉不太自然。所以,我跟记者朋友开玩笑说,真该让那些动物福利保护者到农村去体验一下生活。否则,他们只会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和虚无缥缈的词语来装饰动物福利法案。
动物福利法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自从我在媒体上发表过一些关于动物福利的谈话之后,一些朋友问我,什么是动物福利,中国有动物福利法吗?
  我告诉他们,关于什么是动物福利,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来思考动物福利问题,还是有一些具体标准的。一些学者将动物的福利概括为五个方面的自由:一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二是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三是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四是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五是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这5大自由可以被称为动物的“宪法自由”。但很不幸的是,动物的自由不是“它们”流血牺牲争取来的,也不是它们与人类讨价还价获得的,而是人类基于自己的需要赐予动物的。这就使得动物福利法成为了一个高高在上的人类强加给动物的法律。这样的立法格局颠覆了人类社会的一切平等观念,也改变了现代社会的一切关于立法的制度设计。过去,我们制定环境保护法,保护我们的森林、草原、戈壁、荒滩、水流,但并没有赋予这些自然物质以“自由”。人类基于自己的需要,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律,赋予动物福利,这对动物来说无疑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人类理性告诉我们,这种强加于动物的法,在许多时候未必能够真正的提高动物的福利,也未必能够改善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
  对人类来说,可以保证动物不受饥饿。但一想到动物将会成为人类赖以果腹的食品,关于动物温饱的讨论就变得毫无价值。在人类成为动物主宰的前提下,关于动物福利的一切研究都显得非常怪异。动物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但是,舒适与否是以人类的标准作为判断的标准,这就不免使得动物福利法脱离了权利主体的假定,将动物当人看待,而没有顾及到动物的天性。不论是动物还是人类,都应当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但是,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剥夺动物的生命,在现实生活中,每天不都在发生着剥夺动物生命的“案件”吗?动物不应该对人类产生恐惧,不应该感到悲伤。然而,什么是动物的恐惧?什么是动物的悲伤?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思索。如果我们将自己的恐惧看作是动物的恐惧,将自己的悲伤看作是动物的悲伤,那么,我们就是人类沙文主义者。我们将自己的感受强加在动物的身上,并且把这些叫做动物的“福利”,动物“认可”我们的观点吗?动物有自己的生存方式,有自己的天性,也有自己表达天性的独特的空间和行为。如果不确切地了解动物的生存方式、与生俱来的天性和表达天性所需要的空间,我们怎么能够制定法律规范呢?
  目前,人们普遍把动物分为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并针对不同的动物制定不同的动物福利法。在我国,对野生动物给予特殊法律保护,对观赏动物也有具体的保护性法律规定。这些算不算动物福利法呢?因此,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动物福利法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国的动物福利法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思维观念,反映了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必须从西方国家移植动物福利观念和动物福利法案,那么,现在这种和谐的立法体系将会被破坏。所以,对于中国人来说,不是是否赞同动物福利法的问题,因为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动物福利法律规范体系。如果必须以动物的眼光或者动物的视角来制定法律,那么,不但会出现主体的混乱,而且会出现立法上的许多问题。从200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实施《北京市公园条例》,其中规定,凡是在公园中惊吓、投打、伤害动物的,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动物福利法,但是,它规范的却是人类的行为。在这个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惊吓、投打、伤害行为,但并没有从动物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原因很简单,因为动物的主观感受是不能作为立法规范对象的,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并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改善动物的福利。
  中国需要动物福利法吗?如果动物福利法就是改善动物生存空间法,那么,中国早就有了动物福利法。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学者们要立足于人类主体假定,认真地分析人类哪些行为是属于应当改善的行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动物生存提供良好的空间。
  在本文刚刚完成的时候,《南华早报》王小天小姐就《北京市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采访我,希望我能就中国未来动物福利立法的前景发表意见。我告诉她,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规范必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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