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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博弈转基因农产品 没有中国参加怎么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6-02  
 2005年5月19日对于联合国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而言,无疑是极富戏剧性的。

  那天上午,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中国核准加入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将成为缔约方之一。

  而同样是在这一天,加拿大政府因为拒绝向一位前往蒙特利尔参加《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的埃塞俄比亚科学家发放入境签证而引起轩然大波。这位埃加贝博士作为埃塞俄比亚代表团首席科学家以及本次会议的主要非洲谈判代表,以其对转基因技术的批判态度而闻名。外间普遍猜测加拿大政府的这种有悖国际惯例的做法与其自身支持转基因农作物的政策有关,因而引发了舆论的广泛批评。

  究竟这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重要在何处,中国政府为何要高调宣布加入,而加拿大政府又为何甘愿拿自己的国际声誉冒险?

  “宁可信其有”

  国家环保总局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核准加入议定书是中国在生物安全管理上另一次“重大的承诺”。《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份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国成为缔约方后有责任履行议定书的内容。

  中国的这份承诺对中国本身或国际社会都可以用“重大”来形容。首先,中国可以引用议定书的条文来严格管理转基因作物的进口,减少转基因作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而且,由于中国是全球大量进口转基因农产品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决定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带来深远的影响。最后,作为农业大国和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大国,中国加入议定书将大大促进议定书在国际上的实际作用。可以说,中国的加入是议定书生效以来最重要的事件之一。议定书如果没有中国的参加,就好像世界杯上没有巴西或法国。

  作为管理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包括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文件,《生物安全议定书》由于涉及到转基因技术和农产品贸易这两大敏感话题,所以从谈判、起草到通过的过程中,争议声一直没有停过。

  众所周知,转基因生物和食品近年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支持方和反对方针对它的环境和健康影响争执不下。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又涉及到在转基因农产品进出口方面各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场争论虽然涉及到复杂的科学问题和国家利益,但问题的核心其实很简单:在人类不能确定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对环境和健康的风险之前,是不是应该采取“宁可信其有”的预防态度?持否定立场的一般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大国和研发转基因产品的企业和科学家,而持肯定立场的有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国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环保团体、消费者组织和生态学家。

  在《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谈判起草过程中,以欧盟、发展中国家和众多非政府组织组成的阵营可以说是打了一场漂亮的胜仗。首先,议定书在序言中确定了转基因生物有潜在的风险:本议定书缔约方“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在此基础上,议定书“重申”应该以1992年里约宣言第15条“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来管理转基因生物,即是:“为保护环境,缔约国应根据其能力广泛地采取预防手段,当出现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不应因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推迟有效的手段防止环境退化。”

  议定书的条文也充分体现了“预防原则”精神,例如任何国家出口转基因生物到另一个国家,必须得到进口国家的提前知情同意。进口国家可以为了避免或尽量降低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的危害,设置进口的限制条件,或者在缺少科学的评估而不能确定转基因生物潜在的负面影响时拒绝进口。进口方有权对转基因生物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在进口后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因此,《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基本上是采取了“宁可信其有”的预防态度,一反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做法。事实上,人类历史上有很多例子说明新技术和产品的不利影响在一段时间后才会被科学证明,例如DDT或四环素,但是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它拥有繁殖和传播的能力。化学物品如果被证明有害,我们可以禁止使用和回收产品,它对环境的污染也可以进行治理。但是可以自我繁殖和广泛传播的生物如果出错,我们是否可以进行回收和修补影响呢?

  加入议定书后的中国

  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对中国而言意味着什么?

  中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方,既有权利又有责任,因此加入议定书对中国而言既有利益也有挑战。

  加入议定书后,中国可以运用议定书的有关条款,如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同意进口的决定程序、食物饲料越境转移程序、风险评估程序、标志措施、责任赔偿和补救等程序与措施,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大量输入。中国在必要时也可以在不违反国际法规的情况下设置一些绿色壁垒,以阻止那些具有重大风险的转基因商品的入境,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这不仅对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保护中国的农产品和农民也有正面影响。

  我国去年进口了近2000万吨大豆,其中大部分为转基因品种。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大多被用作生产大豆油,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需要从标识进口转基因大豆做起。从环境意义上,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及生物多样性中心,转基因大豆的大量进口可能导致对中国大豆资源的污染。在加入议定书后,中国可依据议定书有关条款,采取各种行政手段,以加强对转基因大豆的入境管理和入境后的跟踪监测。在怀疑进口转基因生物可能对环境及健康带来风险的时候,中国政府亦可以限制甚至禁止进口。而且,无论产品的来源地是否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都可以采取上述的措施。上述的措施不单对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利,而且也间接地起到支持我国大豆产业和豆农的作用。

  中国虽然在2002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但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能力仍然有待改进,要严格地履行议定书的内容存在着巨大的挑战。最突出的问题是相比起对生物技术领域的巨大科研投入,我国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资源和人力投入显得非常缺乏。农业部作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主管部门,其管理办公室只有两三名工作人员,却要负责审批和管理全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种植和进口,人手极度不足。中国如果要全面地履行议定书的内容,必须要增加资源投入和执法能力。4月湖北发现非法转基因水稻在未曾取得国家批准之前就进行销售和种植,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安全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警告。

  此外,中国的管理制度也必须要作出改变。例如《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应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可是,中国在这方面却有待改进。例如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结果只有农业部底下的委员会成员可以看到,不单公众无缘置喙,委员会以外的专家也无法评论。中国成为议定书缔约方后,关于转基因生物体所进行的审批决策过程需要以一种更加透明的方式向公众开放,以更积极的方式吸纳公众的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其制度化。

  在宣布核准《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同时,有关单位表示一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正在制定中,以配合中国的履约工作。这表明,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将进一步完善。

  中国入场之后的议定书

  议定书只是确立了一套国际管理框架,框架内的具体内容仍然需要艰苦的谈判来细化。5月《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开幕,中国与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团将就一些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谈判。如果将议定书比作一场全球派对,那么与所有交际场一样,在表面的觥筹交错之下,暗藏的是各国为自身国家利益所进行的政治角力。从加拿大政府拒绝向埃加贝博士发出签证和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今年的缔约方会议看来不会风平浪静。

  本次缔约方大会最引人注目的讨论议题是就标识问题(第18条)以及赔偿责任问题(第27条)进行更深入讨论。《议定书》第18条规定对于用作食用、饲料和加工用途的转基因生物体应附有相应标识单据,可是并没有详细规定这些单据上应包含的具体信息。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转基因农产品大国组成的“迈阿密集团”希望单据所包含的信息越少越好,以减少出口的行政和检测成本,但对于广大进口国来说,只有保证相应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确保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不受到外来转基因生物体的意外损害。

  另一更具争议性的问题是赔偿责任。转基因生物既然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风险,它一旦出现问题时,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迈阿密集团”称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对环境和健康无害,但却坚拒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实上,从转基因农作物开始商业化生产的这短短10年间,已发生数件引起世界瞩目的生物安全事故。2000年,环保团体地球之友发现美国市场上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星联玉米——一种只被批准用作饲料的转基因玉米。由于生物技术公司阿文蒂斯(Aventis)公司的失误,造成星联玉米混入食物链,造成美国政府不得不购回14.2万公顷的星联玉米,卡夫等食品公司召回数百万箱食品,并导致美国玉米几乎失去整个欧洲市场。事后,阿文蒂斯公司支付了超过10亿美元的赔款。这一事件让人担心,如果出事的不是财大气粗的阿文蒂斯公司,或者受损害的是其他国家的农民,在缺乏有效的赔偿责任机制的情况下,受害者是否还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作为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大国,中国已经在去年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表明态度,支持明确详细的标识和建立赔偿责任制度。可是,当时中国仍未加入议定书,只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会议,因而意见显得有点底气不足。国家环保总局赶在派团参与第二次缔约方大会前宣布中国批准加入议定书,明显是希望中国可以在今次会议中更有所作为。(撰稿/马天杰 施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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