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兽药的失效期 兽药的失效期是指兽药超过安全有效范围的日期。如标明失效期为1997年7月1日,表示该批兽药可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即7月1日起失效。兽药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虽然在表示方法上有些不同,计算上有些差别,但任何兽药超过有效期或到达失效期者,均不能再销售和使用。
3 负责期 负责期是生产企业与经营、使用单位之间在合同期限内(一般是1~3年)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界限,即经济责任期。主要是为了解决出厂药品变质后的经济责任问题而定的期限。在符合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药品于负责期内变质,其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超过负责期厂方则不予负责。负责期既不是有效期,也不是失效期,一般不在包装标签上注明。超过负责期的兽药只要无异常、未变质,不需再检验可继续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