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新《条例》是在系统总结各地贯彻实施1981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和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统称原《条例》)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兽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完善执法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方式,加大处罚力度的思路作了全面修订,是一部立法质量很高的兽医行政法规,突出表现在以下7个方面。
一、扩大了调整范围
新《条例》的调整范围涉及兽药的研制者、生产者、经营者、兽药的进出口者、兽药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者,其中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销售者、购买者是第一次纳入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