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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动物福利提上议事日程 拟收取动物防疫费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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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动物福利”首次被提上议程.

        此次条例的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动物福利的内容,强调不仅不能虐待动物,还应当给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梁平告诉记者,将动物福利提上议程,主要是考虑到在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已多年的背景下,我国“入世”后,动物福利问题已经成为实验动物方面的贸易壁垒,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梁平说,实验动物福利是动物在整个生命过程中动物保护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原则是为了保证动物的健康愉快。国际上普遍认为动物享有五大自由,即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无恐惧和悲伤感、表达天性的自由。实验动物福利的核心是三R原则,即替代、减少、优化。替代,就是在保证实验结果可靠的前提下,使用非生命材料代替有生命材料、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用动物的部分组织器官代替整体动物等;减少,指实验中通过反复利用或不同试验连续使用一批动物,相对减少动物的用量,尽量减少实验中动物的痛苦等,通俗的解释就是能用5只不用10只;优化,就是通过优化实验设计,在做动物实验过程中,要做动物实验伦理审查,减少试验使用动物的数量,减少非人道实验程序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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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费拟恢复收取

  本报讯 昨天上午,接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会议二次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恢复收取动物防疫费的规定。

  本市2003年取消动物检疫收费后,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经费不足,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弥补经费不足,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恢复收取动物防疫费的规定,并指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收取检验费用,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针对目前单位和个人设立动物收容场所很难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为防止疫病的传播,草案修改稿中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收容场所”的条款予以删除。同时,考虑到使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应当全面禁止。因此修改稿中将原有规定明确表述为“禁止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不仅如此,由于现在动物饲养者的不断增加,动物交易市场、交易会等也将越来越多,此次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对这方面加强监管的条款。规定“开办动物交易市场,举办动物交易会、动物拍卖会和动物展览会,其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规定,未取得该证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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