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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和食用活鱼及其产品输欧有新规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9-22  

    欧盟最近制定养殖用和食用活鱼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口动物健康条件和证书要求,新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

    新规定适用于养殖用和供直接食用或在食用前加工的活鱼及其受精卵,不包括在水族箱内养殖的热带观赏鱼。欧盟将针对出口国各自具体的鱼类健康状况制定相应的进口条件,现已制定了出口国和鱼类品种的许可名单以及需进行检疫的鱼类疾病种类(包括病毒性出血败血病(VHS)、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鲤春病毒病(SVC)等)。

    规定要求:进口的活鱼及相关产品必须直接运往鱼场或池塘,不得引入湖泊等开放水域,其健康状况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发生改变。欧盟还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进口中心以便对进口活鱼及其产品采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供食用的活鱼必须直接送到经批准的进口中心进行宰杀。供直接消费的鱼类产品的包装和形式必须适于零售,例如真空包装的鱼片、密封或热处理产品、冷冻的块状鱼肉、冷冻或放在冰块上的已取出内脏的鱼。新规定还对鱼类产品的包装、标签和健康证书等提出了要求,并提供了进口健康证书的样本。法规还对出口国渔场的供水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由于我国活鲤鱼已经获准向欧盟出口,专家提醒活鱼生产和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欧盟对进口活鱼的运输、处理、包装和标签的详细要求,并提供合格的健康证书,同时加强鱼场的管理,避免出口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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