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如实上报疫情。如实反映疫情,是扑灭疫情应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当前各地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动物疫病的发病数量实行量化指标考核管理。而目前一些地方为了不突破发病指标,对上报的疫情作了“加工”,有瞒报、少报的现象,使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处于对疫情不甚明了的状态下,应该及时采取的果断措施未采取,使防疫措施与疫情实际不相符,导致防疫效果不佳。
二、封锁措施不到位。发生疫情后应对疫点周围地区封锁,禁止易感动物及相关人员、车辆的出入。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及声誉的原因,有些地方的疫情相当严重时也不果断发布封锁令。即使在采取的封锁措施中,也只注重堵外来疫源,放松或放任本地疫源的传出,甚至出现疫点周围地区卖猪运猪不停的现象。
三、对疫点处理监控不力。对发现疫点后在处理过程中监控措施不严格,以致发生病畜在被确诊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因现场监控不到位而被偷运出售的情况。同时因在疫点多、防疫监督人员少的情况下,一些小疫点只向畜主交代了扑疫处理方法,而未全程到场指导监督扑疫,致使一些疫点在深埋病畜及消毒等措施上到位率不高,出现病畜掩埋不及时、过浅及消毒不全面、不彻底的情况。
四、毗邻地区配合协调欠缺。毗邻地区往往牲畜流通频繁,由于涉及不同的行政管辖区,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把好防疫关。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查获由对方辖区进入本地的病畜时,不能顾全大局立即经予就地扑杀处理,而是只顾本地利益、贪图方便,令畜主返回原地驱出本地了事,使得本已查获的病畜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导致疫源的扩散。
五、水源污染。有些养殖户信奉传统旧习俗,将病死畜尸体抛入河中,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的心理,少数养殖户故意将病死畜抛河。据调查确有因此原因而发生沿河下游连续发病的现象。
六、生产发展无规划。养殖业的发展不同于种植业,养殖场发展过多过密必然产生诸如环保、防疫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指标,每年以较大数量的递增盲目发展养猪业,结果迅速导致情况恶化:一是环境严重污染,路边、河中尽是猪粪、尿,猪舍旁的树木、花草死亡;二是猪舍紧挨,密度过高,且养殖户防疫意识差,购苗猪、售肉猪、饲料销售等人员、车辆频繁进出,极易传入疫源。
七、有关人员的人为传播。通过对一些疫点发病原因的分析,一些村兽医因未曾见过某些传染病的症状,误将应该立即扑杀的传染病作为普通疾病而多次上门治疗,造成了“康复猪”现象,并使病情扩散。同时一些生猪贩运人员走村串户随意进入猪舍看猪谈价,出现了生猪贩运人员进入猪舍后三五天即发病的现象。
八、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在发病严重地区除上述因素外,对违法卖买病猪的行为打击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出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养殖户出售病猪及同群猪;一些心术不正的生猪贩运人员专收发病地区的廉价猪,甚至收购病猪以获取暴利,造成疫源大范围扩散,导致严重后果,必须依照法律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