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禽流感指挥部在兴义大检查过程中,发现戴某的饲养、经营点并进行监控。2月24日,发现被监控的鸡苗有变动,检查组便对戴某及饲养员进行调查询问。戴承认于2月12日从广西南宁引进雏鸡7000只后,运到兴义下午屯租房饲养,引进前后均未向有关部门申报检疫,只有供货地的非疫情证明。
兴义市动物防疫站依据有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引进的7000只雏鸡及同房饲养的7900只雏鸡销毁。
戴某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黔西南州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维持了兴义市动物防疫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戴某遂向黔西南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