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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画报:转基因标识为何进展慢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国务院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于2001年5月23日起实行。但时至近日,农业部和卫生部至今没有标识过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

  2002年11月29日、12月13日,本报以《雀巢食品,你敢吃吗?》、《雀巢转基因事件 
再调查》为题报道了雀巢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和中国消费者对此没有应有的知情权。这是国内媒体首次向受众公布这一事实真相。

  《外滩画报》报道以后,新浪网等100多家网站,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国内400多家媒体和通讯社,联合早报等50多家海外媒体都相继跟进,作了相关报道或转载。

  随后,中国有关执法部门和国际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上海消费者协会等都发表观点、看法或消费警示报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有5000多网民对此发表意见。

  综述这些报道、观点和警示,雀巢事件集中了这样三个问题:

  一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

  二是,转基因食品在中国是否应当进行标识;

  三是,中国消费者在消费转基因食品时是否应当享有知情权。

  国际消费者协会给《外滩画报》的来信,基本上代表了主流观点:虽然现在还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一定不安全,但基于预防原则,应该设立标识制度,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让消费者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

  民意的倾向

  政府部门应当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贴上转基因食品标签,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

  一位参加过网上讨论的网友这样描述转基因的“可怕”:“记得《侏罗纪公园》里雄性恐龙的出现吗?由于使用了某种青蛙的基因,雌性恐龙在胚胎时可以转化为雄性。太可怕了!”

  一位孕妇在网上发表意见说:“我就觉得现在的食品全都不能相信。我是孕妇,但绝对不长期吃一个牌子的奶粉,因为我担心万一这个牌子的产品有问题,长期食用对人体损害就更大了。但这样又带来另一个担心,买的牌子多了,有可能被我碰上一个劣质的,于是只好买名牌产品。但前些天刚刚听说惠氏有问题,今天又报出雀巢转基因。我的天!消费者的知情权怎么总是滞后?”

  一位自称这方面专家的网友说:“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产品要求标识,不应该只是雀巢一家。”

  网上的言论虽然没有人“引导”,但网友的讨论由开始的愤怒慢慢变为理性,并归结了一条这样的主流观点:“政府部门应当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贴上转基因食品标签,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

  广大消费者代言人的各级消协,在雀巢转基因事件中的表现更加出色。譬如上海消协,2002年12月26日发布了2002年第五号消费警示:在目前国家还未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及转基因技术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谨慎食用转基因食品。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转基因是一项高科技,但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这在科学史上是有目共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DDT。

  在雀巢转基因事件中,有一个人的声音值得关注。这就是颇有名气的方舟子(方于1985年考入中国科技大学生物系,1990年赴美留学,1995年获生物化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分子遗传学,1994年创办《新语丝》网站)。

  方舟子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转基因对人类的贡献是巨大的,解决了诸如饥饿等问题。

  当然,我们也承认,转基因技术是一项“高科技”。但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这在科学史上是有目共睹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DDT(一种农药)。

  1939年,瑞士化学家米勒发明了DDT,并用于防治农业害虫。由于DDT杀虫效果好,很受农民欢迎,随后便在全世界都广泛使用。有人估计,米勒的这项发明,使全世界大约有500万人免于饿死。1948年,米勒因此获得诺贝尔奖。

  然而,令米勒始料未及的是,DDT的危害也逐渐显露出来。有人发现,位于南极的企鹅,体内已经聚集了DDT,也就是说,DDT已经把整个地球给污染了,大量动植物以及人类本身因此而死亡。有人做过试验,DDT可以在人体内保留至少50年以上。

  “吃一堑,长一智”,对待转基因这个“高科技”,人类理应保持清醒的警惕,避免重蹈覆辙。

  转基因标识为什么

  进展缓慢

  农业部和卫生部至今没有标识过任何一种转基因生物(包括食品)。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各方面争论不休。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各方面却达成了共识。

  绿色和平组织是标识的积极倡导者:“不遗余力推进转基因食品标识工作,为公众谋取知情权。”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业部却给雀巢开具了一纸证明:媒体报道的雀巢食品,不需要进行标识。

  而卫生部一直表示沉默。

  问题是,农业部和卫生部至今没有标识过任何一种转基因生物(包括食品)。

  而按照国务院2001年5月9日通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实施)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具体由农业部和卫生部负责。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应当在2001年5月23日起实行,但直到2001年7月11日,农业部才“慢悠悠”地制定了一个《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可笑的是,农业部竟然规定,这个《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给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可以在2002年3月20日以后进行。这就等于农业部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把一个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给“修改”了。

  卫生部的做法和农业部“有过之而无不及”。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出台了一个《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看来,既然农业部可以更改国务院的法规,卫生部当然也不甘“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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