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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安全--农业部权威部门人士详解转基因管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随着3月20日农业转基因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转基因的话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各种说法纷纷扬扬。我国转基因的现状怎样?我国政府的态度如何?为什么要加强对转基因的管理?本报请来权威部门————主管我国农业转基因安全的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有关人士,就这些人们关心的问题,作一个权威的解答。

  加强管理是国际惯例

  农业是现代生物技术主要的应用领域,21世纪生物技术及产业发展将对我国农业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发展中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及生物安全管理。

  目前,关于转基因生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的影响,在国际上存在不同意见,尚无定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评价、消费者知情权和越境转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预防原则,允许进口国对输出国的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与标识管理,并在27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美国、日本、欧盟等多数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对其产品的生产、流转和销售均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国际上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发展的争论,我国近期对农业生物技术发展坚持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

  我国转基因生物及管理现状

  我国是一个生物多样性大国,又是大豆、水稻等重要农作物物种的原产地,制定有关生物安全的法规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规范相关产业的发展,旨在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环境。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设立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农业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办法》的施行和安全性评价。截至2001年底,农业部共收到700多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申请,对申请的52家国内科研教学单位和4家外国公司,给予了同等待遇。目前,我国除转基因抗虫棉之外,还没有大宗粮食、油料作物和其它食用的转基因作物获得生产许可。转基因抗虫棉的种植区域,严格控制在农业部安全审批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怎样加强转基因安全管理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农业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自3月20日起施行。《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条例》和三个配套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成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WTO程序,《条例》的三个配套办法已经预留了70多天的实施准备期,并向WTO秘书处通报,这些法规的制定、发布已考虑了WTO的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条例》和三个配套管理办法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凡是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活动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是以安全评价为前提,按照用于研究与试验、用于生产、用作加工原料三种类型,进行安全评价与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标识的对象、标识的方法、标识的审查机构和监督机构,标识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程序。从3月20日起,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标识目录的5类17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

  为使《条例》和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不影响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农业部于3月11日发布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境外公司可申请“临时证明”,并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后,继续向我出口转基因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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