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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细则系列评述(三)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简评
    12月28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颁布,从现货的角度说,这一办法的出台可能不亚于转基因细则出台的意义。文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验审批手续。程序是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文件规定,使用船舶装载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锚地对货物表层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港卸货;文件还规定,入境粮食和饲料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检验要求,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特别是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销毁处理。据了解,进口大豆,特别是南美大豆在前期发现杂物(杂草、土壤、小石子、小粒杂粮等)的情况很普遍,特别是土壤,如果严格检查,哪一船都能筛下一定量的土壤。而在我国,进口土壤是违法的。因此,《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如果严格实施,将加大进口成本,甚至可以起到适时限制进口数量的作用。但随着进口贸易商在进口合同的签订时开始注意补充有关这方面的条款,检验检疫办法的影响在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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