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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不是“保护伞” 解除合同有法可依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12-03

  由于劳动者越来越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因此员工同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近几年逐渐增多。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机械英才网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闫炳方律师,主讲“合法解除员工实务操作”主题沙龙,根据现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讲解如何管理员工,规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四种类型: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性辞退;三、无过错性辞退;四、经济性裁员。

  闫律师表示,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依法进行。

  她随后给在场的HR讲解了一个真实的案例:

  有一家外贸公司招聘了一位销售经理,公司和这位马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入职4个月后,马经理就因为身体原因入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以未恢复为由继续休假。直至两个月后医疗期满,公司书面通知马经理上班,但是马经理称疾病尚未痊愈,无法从事原工作,要求继续休病假。又过了1个月后,公司给马经理安排了一个比原工作轻松的工作,并通知马经理回公司从事调整后的工作。但是马经理仍表示只有治愈疾病后才能上班。随后,公司解除了与马经理的劳动合同。马经理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法》第26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的定义,医疗期应该是指职工患病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闫律师说:“因此,医疗期满,职工只要存在第二个条件规定的不能工作的情形,不管是否治愈,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断的标准是医疗期满后的工作能力而非职工病愈后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