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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林悟道《韩非子-诡使》 第二章 三解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1-20
红林悟道《韩非子-诡使》 第二章 三解
 
红林悟道《韩非子-诡使》上一章韩非子告诉我们圣人治道之法,一是“利”,二是“威”,三是“名”。这三者是由客观与历史原因所决定的,是必然结果,而不是人为所定。何为必然,就是事物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自然形成的治道之法。
 
“利”放在人类历史中,就是民众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条件。早期的原始先民,最重要的生存物质就是食物,群体共同劳作捕食,再相对平均的分配食物,保证个体与群体的生存。随着人类的进化,由食物采集与捕猎发展到食物培植,人类进入农耕时代,食物有了很大的保证,族群与部落产生了,带有等级性质的管理出现,“威”随着权力的产生在民众意识中逐渐形成,部落领袖成为最高管理者,管理部落事物,按韩非子《五蠹》中的论述,那时的部落领袖是由民众推举拥戴而立的,从三皇五帝开始,被民众推举的领袖都是为族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如巢氏、燧人氏、尧、舜、禹等。具体的内容可参看笔者的《红林悟道-五蠹》。
 
总之,“威”在民众意识中产生的力量是随着部落领袖的权力产生而形成的,而权力的产生也是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的。
 
当人类社会从族群发展到国家,随着人口与事物的不断增多,就需要法规来统一管理,法规管理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这就需要对人与事进行分门别类,并对其进行命名,再按“名”进行管理。这里的名,一是事物的名字,二是事物的名位,名字是身份的代号,名位是社会地位的体现,有了这两点,法规的管理就更加统一与高效。
 
当然,“名”的演化也是从原始族群开始,发展到国家形成,已经很完备,用“名”来规范社会伦理,使人类的发展更加文明持续。同时,人们对物质与精神的追求成形并升华为一种文化。
 
韩非子列出了圣人治道三法,紧接着对其进行了解释与说明,他说“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意思是:利禄是用来赢得民众的,威权是用来推行政令的,名位是君臣共同遵行的准则。
 
韩非子的解释非常精辟,也直指核心点。利禄是用来赢得民众的,此话寓意深厚,一是站在君主的角度看,结合“赏罚权柄”,利禄当然是君主赢得民众最好的方法,因为每个人都要生活,而且都相活的好,最好是富贵双全。二是告诉君主利禄的作用与价值,是用来赢民众得民心的,不可乱用,不能随性随便赏封。三是让世人知道,利禄所代表的国家资源与社会财富的拥有者与分配者是君主,是君权权威的源头。
 
威权是用来推行政令的。借“利”之意, 我们就能知道国家行政体系能有序运转起来的动力就是“赏罚权柄”产生的君主权威,这是行政体系运转的势能,就像长江黄河一样,从青藏高原一直顺势向东流入大海,这种“势”因权力天然而有,逐级传递,层层下达,最后归于百姓。同样,我们也可分析出韩非子的“威”意,一是君主威权是为了推行政令,不是用来显摆,二是威权推政是为了国治与为民,君权是最高的公权而不是君主个人的权力,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行使公权。
 
名位是君臣共同遵行的准则。这个解释极好,圣贤命定物理,给天下事物取名,名字是事物最高度的概括,后世人最初通过事物的名字来认知事物,这是我们现在认知事物最为直接与普通的作法。客观现实世界的事物命名完后,对于人类社会中的事物如何命名呢,尤其是针对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来说事物的命名是核心,是社会共识与治理的基础。韩非子提到了“同道”也就是所有人遵守遵行的准则,就是国家律法。
 
我们曾说过国家律法的作用有三点,第一点是确定君臣的名位,第二是规定君臣之间的关系,关系确定了社会位置也就定了,第三是规范了君臣的行为。三则确定了,一切就有了依据与依靠,君臣按章行事就好。
 
韩非子解释完“三法”后,强调了三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与地位。他说“非此三者,虽有不急矣。” 意思是:除了这三种,即使还有别的措施,也不是急需的了。说明这是治道的原则,是根本,是基础,其它的治国方法都是以三法为出发点。
 
【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非此三者,虽有不急矣。】
 
依法治国,利禄为基础,威权为势力,名位为框架。其实,不管是国家治理,还是公司管理,这“三者”都是“非此”之举,是必须要做的,没有这三者,管理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