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现金社会”(CashlessSociety),通常是指金融交易不再使用现金(纸币和硬币),现金完全退出货币流通环节,取而代之的是各种非现金支付的工具与手段,如银行卡、票据、转账结算、电子支付等。从全球范围看,已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启动了“无现金”计划。如丹麦、瑞典、以色列等陆续开展“无现金社会”活动,其中瑞典的无现金率已达98%。肯尼亚大力推广移动支付产品M-PESA,对成年人的覆盖率超过70%。银行卡组织维萨公司(VISA)在2015年就推行“无现金”策略,支持商户更多使用非现金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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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人大重阳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阳集团董事长裘国根先生向母校捐款2亿元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网址:www.rdcy.org/ 在经济活动中减少现金使用、提高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是我国长期努力的目标和方向。1988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强调:“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CNAPS(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为基础、以特许清算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系统为补充的多元化支付清算体系。同时,非现金支付比例不断提升,“云闪付”、条码支付、“聚合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金使用风险,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有助于防范洗钱和腐败等现象,也便利了民众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
应该说,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深化,电子支付手段与货币形式变革呈现双向推动的态势。尤其在我国,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壮大,促进了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进一步提升。但近期少数支付机构开展的“无现金社会”等活动,出现了五个方面的倾向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第一,“拒收现金”的倾向。
当下,个别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商户,只支持支付宝付款,拒绝使用包括人民币现金在内的其他支付方式。毫无疑问,这已经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三条进而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实践看,线上商户由于条件所限,在支付方式中未能支持现金收款,大多数人可以理解。但如果更多的线下商户拒收人民币,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手段,那么这将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广东珠海一家面馆拒收现金,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认定为违法行为。
第二,“消灭现金”的倾向。
在“无现金”活动中,有人提出“消灭现金”口号。这种提法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也与事实不符。
尽管非现金支付方式发展迅速,但全世界流通中现金需求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现金需求量还呈现上升趋势。已有研究表明,非现金支付工具对现金结算存在“增量替代”效应,即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在非现金支付结算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现金使用量也在增长。
“增量替代”效应较好地解释了在我国非现金支付发展迅速的同时,为什么M0(流通中的现金)仍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6年我国M0达6.83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了8.07%,超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与此同时,2016年我国银行卡消费额(剔除房地产、汽车销售及批发类交易)占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8.47%。
事实上,即使在北欧一些力推“无现金社会”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尝试,现金仍然存在,并没有在短期内消失。上述这些国家,人口和面积都非常小,经济相对发达。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需求多样的国家而言,“消灭现金”将会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目标。
第三,“数字鸿沟”的倾向。
从全世界范围看,本应在去除中心、打破垄断上发挥巨大作用的互联网,正在面临“数字鸿沟”带来的挑战。据统计,全球仍有40亿左右人口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我国也有近半数人口无缘分享互联网带来的进步。特别是在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互联网发展很不平衡。以网站建设为例,我国东部地区网站占比69.28%,中部地区占比18.01%,西部地区占比仅为12.71%。从人口结构看,我国民政部今年8月3日公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大多数老年人受传统交易方式以及技术、设备等因素影响,仍然习惯于使用看得见、摸得着的现金。“无现金”社会对他们来说,往往意味着更多的困扰而非便利。因此,2016年9月,在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上通过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强调,要注意“数字鸿沟”问题,一些弱势群体缺乏数字技术的知识和技能,可能在金融数据化的时代,和主流社会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片面推进“无现金社会”,将可能扩大支付结算领域的“数字鸿沟”,使一部分人成为“数字弃民”,这不但产生了“技术歧视”,也与普惠金融的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
第四,“数据寡头”的倾向。
在我国,随着金融业与大数据深度融合,数据资源成为各方竞相追逐的金矿。今年稍早之前,快递行业“菜鸟”和“顺丰”冲突的实质,就是在数据资源凸显背景下的数据争夺战,背后是“数据垄断”以及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和用户隐私等问题。
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力推“无现金社会”,收集用户行为数据更是其重要目的之一。非现金支付的手段和工具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票据以及各种网络支付等。而少数支付机构在“无现金周”“无现金日”活动中,企图将“无现金”支付等同于自身的支付产品。这些支付机构巨头凭借丰富产品线布局,汇聚大量金融数据,因此成为“数据寡头”,更容易形成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
当下开放式的网络环境和分布式的系统部署,使得大数据的应用边界也变得模糊,面临信息集中泄露的风险。而“数据寡头”的出现,进一步放大了这种风险。对个人而言,用户特征、行为特征、习惯偏好被过度挖掘,个人隐私难以保护;对国家而言,大量数据被掌握在私人企业手中,将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与经济安全。
第五,“不当竞争”的倾向。
为加快业务渗透,少数支付机构与地方政府联手打造“无现金城市”,抢占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领域的移动支付份额。
支付机构开展商业推广活动本无可厚非,但少数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红头文件,力推单一支付产品,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个别城市还有意通过设置“无现金支付”门槛、营造歧视现金支付的氛围,可能加剧“数字弃民”产生。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是否存在垄断问题,也值得关注。国际上一般把市场份额占比当做评价市场垄断或竞争的重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尤其是市场份额超过50%的支付宝,在非银行支付市场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当然,市场份额的多寡,反映的是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垄断地位是对市场结构和状态的判断。垄断地位(状态)一般并不违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垄断行为。也就说,如果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在“无现金”活动中,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相关行为,如先补贴再收费模式、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推广等,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从概念本身看,“无现金”这样的提法是不严谨和不科学的。过于强调“无现金”,的确容易误导舆论和公众。以是否使用现金为标准,通常可将支付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因此,下一步应该少用或不用“无现金”这一提法,改用“非现金”支付。
非现金支付结算涉及货币流通和支付清算等多个方面。依照相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还要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下一步,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等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支付基础设施如加快“网联”平台建设,规范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提高非现金支付结算比例。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不可越俎代庖。
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继续共存。因此,在非现金支付体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大支付结算知识普及,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公众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包括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公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方式。
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进非现金支付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修订工作,及时总结电子支付发展背景下人民币形态发展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明确对“拒收人民币”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地位。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步伐,补齐支付清算领域的法律短板。我国电子支付创新发展迅速,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相对缺乏,已有的规制法律层级比较低,大部分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支付结算领域的立法迫在眉睫。
作者董希淼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刊于2017年第16期《中国金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