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闫炳方律师,主讲“人力资源管理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主题沙龙活动,帮助企业有效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控体系。
招聘条件≠录用条件
闫律师表示,企业选人的第一步就是招聘,这就涉及到招聘广告。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广告负有审查、执行、发布职责。制订招聘广告前,先由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并对用人需求描述清楚,包括部门、岗位、职务、招人原因、需要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等,人力资源在此基础上审查是否有歧视性条款之后,发布出去。
闫律师强调,招聘广告不能代替公司录用条件,这一点很多用人单位会混淆。招聘广告适用在没有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录用条件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招聘广告更为广泛,条件相对宽松,录用条件是针对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对苛刻。
对于二者的区别,闫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聘者不太符合招聘条件,但用人需求急切,让条件略差的人员入职,一段时间后,觉得不行,是否可以以“不符合招聘条件”解除?闫律师表示不可以。如招聘条件都符合,入职之后,发现与面试时不太一样,且不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闫律师表示这是可以的,但要在员工入职后,提前与员工确认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制定
那么录用条件该如何制定?闫律师表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诚信条件,如员工是否有伪造履历、学历等。(二)入职手续条件,如员工在原单位没有减员,在本单位不能缴纳社保,或员工入职时,公司要审查员工在前家单位的工作情况,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等,都属于不符合入职手续条件。(三)设定岗位职责,闫律师表示这一点在试用期中很容易产生误区。有些公司认为试用期间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发了一份“不符合岗位职责”的通知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拿着通知提请诉讼,公司败诉。闫律师解释,试用期解除的条件是唯一的,即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如想以不符合岗位职责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解决方法是将“不符合岗位职责”一项列入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中,同理还有考核不合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旷工满多少天、打架斗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