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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平衡所有利益相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04-03  

  天堂不是建筑在公司的损益表之上,而是建在每个企业尽责服务的基础之上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在西方国家已经讨论了70多年。从表面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然而,分歧背后却是一个前提性共识:企业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是,营利与社会责任两者之间并非不可调和,企业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自身营利和承担社会责任这两个目标。下面,我们就围绕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这个话题,与读者交流三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公司治理包含了社会责任的要求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治理概念就是广义上的。在2002年1月10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六章中有六条规则专门规范债权人、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问题。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新《公司法》,明确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已经起步,但形势依然严峻

  回顾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20世纪50-70年代

  这个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是错位的。企业承担了许许多多本来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企业要负责职工的生老病死、职工的住房、职工的子女就学,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

  ● 第二阶段:20世纪80-90年代

  这个阶段的企业与政府逐渐分离,实行政企分开。在国有企业与政府行政逐渐分离的同时,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对社会责任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 第三阶段:21世纪初

  这个阶段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强化,开始探索性地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业务活动对经济、环境及社会大众的影响。

  从世界范围看,也正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兴起了一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根据毕马威的统计,到1998年,全球《财富》250强的企业中,已经有35%发布了环境报告;到2005年,在年报中包含或者单独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上升到了68%。

  中国企业是在2001年后开始跟上步伐的,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投资者的压力,在香港和纽约两地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发布健康安全和环境年报(HSE)。此后,宝钢等企业也陆续发布了自己的环境报告。

  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央企以及中国内资企业发布的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到2006年,中国已经有18家企业发布了非财务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一势头在2007年仍在持续,截至目前,中移动、中石油等大型中央企业,都首次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浙江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更是在中国民营企业中率先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从实践效果来看,一些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已经得到国内外的广泛认可。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议还在继续

  如批评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忽略了企业最根本的性质——盈利性,从而混淆了各种社会组织理应扮演的角色。一些激进者则认为,即使那些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也往往只是拿这个当做“镀金招牌”。

  ● 第二,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界限划分不够清晰

  我国现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劳动法、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法律严格地界定哪些社会责任是应该由企业承担的,哪些社会责任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

  到底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没有承担起社会责任应该遭受怎么样的惩罚?不少企业就是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上走入了盲区,因为不少事实表明,做同样的事情,一些企业获得了豁免权,一些企业却被严厉惩罚,从而导致企业对社会责任这个问题认识上的误判。

  ●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和实际情况的背离比较严重

  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完全把报告当成了“报喜不报忧”的平台。从公开媒体报道来看,我国不少企业都存在安全和环境方面的隐患,个别企业还发生了一些重特大事故。但是,这些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等相关内容以及整改情况,并没有出现在社会责任报告中。

  另外,在中国,非政府组织整体发展水平滞后,也是一个瓶颈,使得非政府组织很难对这些企业施加太大的影响。

  建议采取三大举措,规范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

  ● 制定本土标准,做好适当引导

  1999年1月3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发言中首次提出“全球契约”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000多家世界著名企业加入契约。与此同时,以SA8000为首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行。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借鉴SA8000等标准的合理成分。

  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不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结构及其作用方式也不尽相同,简单地照搬照抄,必然会产生排异反应。我们必须注意结合我国的国情、企情,灵活运用,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

  当前的任务是,加强正确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化社会责任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认识到社会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接触,了解公司责任理念的内容、标准以及最新进展,在此基础上界定清楚政府与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边界。

  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月4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这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2月18日、2月25日,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先后向新闻界通报推出环境污染保险、绿色证券政策,这自然也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之举。2008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提交了《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建设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的提案,显示了中国公司高管人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

  ● 完善信息披露,引入社会监督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财务状况。为了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我们正在考虑将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传达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等。

  这样的社会公开机制,能止恶扬善,驱邪扶正,唤醒全社会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使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得到赞扬和传颂,使那些怠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得到曝光、社会道德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加大惩戒力度,引入集体诉讼

  要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健全的法规,更需要保证法规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可以说,上市公司有关方面的人员不严格执行社会责任制度的有关法规,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中最难解决的痼疾。有关社会责任的法规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对违反法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尽管一些相关法规在一些特殊领域对社会责任规定得特别细致、详尽、完美,但只要我们对待违反法规者的处罚不够严格,那就避免不了违反法规现象的重复发生,类似现象重复几次之后,且不说已经构成“狼来了”的信用危机,就是执法人员、监管人员也难免会从内心深处感到底气不足。

  因此,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上,必须强化处罚力度或事后的司法介入。这是一个牵涉到法律制度、公正和高效司法体系建设的系统问题,是一个复杂、长期、艰难的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由利害关系人个人或一部分代表整个受害群体对损害其利益的公司提出诉讼,诉讼的结果适用于整个受害群体。这种体制设计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更有力地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永续经营,而一个缺少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的社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惟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企业,方能在自身发展中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实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从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来看,只有企业具备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也愿意为公司治理好的公司支付溢价,企业要由“股东价值最大”转为“公司价值最大”。我们上证所2008年1月2日正式推出公司治理指数,已有研究发现“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样本股具有较好的基本面与市场表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好的公司治理对公司业绩和市场表现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

  最后,我们以英国一学者所言来结束本文,与大家共勉:天堂不是建筑在公司的损益表之上,而是建在每个企业尽责服务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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