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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与常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01-09  

  近日,由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编制《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2)(简称蓝皮书)》刚刚发布,就引来的诸多质疑和异议。而引发质疑和异议的原因也很简单:蓝皮书中的结论远悖于人们日常的感受和常识。

  蓝皮书中,国企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24.1分),远高于外企(15.2分)和民企(15.1分)。而且,在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前10名榜单中,国企占据8席。而今年以来每天亏损1750万元、连续三年排在上市公司EVA(经济增加值)末尾、近五年市值蒸发3000亿、被冠以“A股亏损王”、掌门人为此向股民道歉、被爆一边上书国务院要求政府施救,却一边依然按照人均标准为7000元的标准组织员工旅游的中国远洋高居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首;曾被爆“大楼装有价值1200万一盏的天价吊灯”、“河北分公司以260元一盒的天价印制名片”的中石化也赫然排在第4名的高位。如此有悖于普通民众日常感受的排行榜,不能服众也就自然在情理之中了。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企业真正的社会责任呢?又该如何评价企业的社会责任呢?专家学者们给出的定义、标准可以称得上车载斗量。但是,在我看来,要有效界定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回到企业的本质、回到生活的常识。

  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企业,归根到底,是一个通过把自己获取、占有的社会资源高效地转化为能够有效满足客户需求、增进社会福利的经济组织。这就是企业的本分。如果连这个要求都不能满足,那么,这个企业连存在的理由都没有,更遑论社会责任?

  而从企业的本质出发,我们也不难看出,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你这个企业,作为一个肩负资源转化和使用责任的经济组织,你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这个社会福祉的增加,为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增添了多少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和促进。而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更高效地使用资源,为客户创造有效价值,是企业的第一社会责任。只有在完成这一责任的前提下,企业才能赢得生存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机会,才能让自己有能力造福员工、股东、合作伙伴,并进而影响和带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最基本、也最简单的一条,在我看来,就是根据上述对企业本质、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理解,结合我们的日常观察与生活常识来给出评判。

  学者资中筠说:“一旦拨开迷雾,承认客观事实,顺应人性,用常识判断,人人得以接近真理。”对企业和企业社会的本质理解,得以让我们拨开迷雾,而那些让我们接近真理的、可以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又如何呢?试举例如下:

  “2010年国企盈利2万亿仅上缴440亿专家建议全民分红”

  “专家爆料称央企红利曾定上缴30% 后因博弈折半”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郑备军认为,国有垄断企业需要在税负方面“让利”。国有垄断企业每年两三万亿元的利润,有的来自垄断,有的来自“租”,也就是“租用”全体国民共享的资源。

  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该报告指出,劳务派遣泛滥现象,……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清华大学一位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指出,“很容易被外界忽视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2/3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的。”

  国企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仅国企资产一项,就高达40万亿元以上。却既不承担或只承担极少的信托责任(向中央和股民分红),也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只承担极少的就业、环境责任几乎全部社会化如松花江污染、石油泄漏、超级大坝影响流域气候等)。

  公开资料显示,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其收入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60%左右。

  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推后。据称,在《工资条例》草案中,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尚未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

  知情人士表示,在制定整个工资改革乃至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凡涉及到国企工资调控、工资集体协商、劳务派遣等方面,都会受到来自垄断部门、垄断国企的巨大阻力。

  ……

  其实,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事实若此,为什么社科院的蓝皮书得出的结论却与我们的观察和体验大相径庭呢?该报告的作者之一,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在接受《国企》杂志采访时这样回应相关质疑:“我们的报告所研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和信息的披露水平,与社会责任的履责水平并非完全一致,但外界一直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读。”而从其给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分类标准也不难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整”才是其榜单排行的核心依据。而所有这些回应透露出的一个信息是:我们的排行榜更看重形式上的规范,而不是实际责任的履行。

  在评价别人的“企业社会责任”时,用这样的思路和标准去评判企业社会责任是否能够体现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也许,这是钟宏武主任面对民众和媒体质疑时,更应该深入自问、自省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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