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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1-23  

  古罗马有条法律叫“野兽原理”(Doctrine of the Wild Animal),即主人必须为狮子逃出兽笼负责,无论兽笼的门打开是因为疏忽,或是由于地震等原因,都不构成理由,狮子的凶猛本性才是主人必须负责的原因。联想到之前国内外发生的像地沟油、毒奶粉、假烟假酒、高价卖药坑害病人、紫金企业环境污染、日本福岛严重核泄漏隐瞒事件等,事发后企业方无不百般推诿、寻找借口、淡化责任。这些事件都是不应该发生的,也没有任何可以开脱责任的理由。管理者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底线,就是两千五百年前由希腊医师希波克拉底所订立的誓言——“明知有害而不为”。管理者被赋予权责,能独立自主地工作,领导团队,就必须承担起专业人员伦理的责任。理论上这是任何一个管理者都应该有能力做到的,但令人痛心的是许多管理者在这方面却失去了原则,明知故犯,以一己私欲为先。德鲁克在《管理新现实:政府与政治、经济与实业、社会与世界观》一书中提醒每一个企业都要对它造成的影响负责,无论它是明知故犯或是粗心大意。

  自英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3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后,人们开始关注企业内外责任的关联性,以及其中的道德因素。然而九十多年过去了,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对此仍然缺乏清楚的认识,对它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慈善,如捐钱抗洪救灾,资助贫困儿童,救助孤寡老人或参与志愿工作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英文简称CSR)是企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组织型的社会里,数以千万计的企业对社会大众的生活影响日益深远,企业与政府在整个社会中共同扮演着重要又不一样的角色。因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对企业有更高的期望和诉求,这让存在于社会并依赖其生存的企业不得不重视它们的社会责任。

  1954年德鲁克先生在他的管理学奠基之作《管理的实践》中率先提出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管理层的工作。他指出,这份责任是基于一个事实:“企业是社会的器官,企业的行动对于社会也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当管理者由于他所具备的特殊能力而拥有了职权时,就应该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生态系统,让企业能健康地运作,尽力完成其特定的使命,一个功能运转正常的社会便有可能实现。但是他也指出“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为共同利益而承担责任是一个从来没有得到解决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大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大量涌现还不足二十年。上世纪 90 年代很多制造企业在国内成立,一方面它们让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另一方面它们对工人的压榨,对工人权利的剥夺,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却深为海外合作伙伴所诟病。许多海外企业在国内审定合作厂家时,国内企业都是“急就章”,强迫员工背诵不真实的“台词”,甚或以金钱贿赂验厂员,企图蒙混过关。这些企业都是为了自己早期的生存和发展,而忽视了在社会中该承担的责任,让人无奈和惋惜。

  在踏入21世纪后,这种混乱的情况有所改观,许多企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履行着社会责任,政府及各行业协会也出台了指导和规范原则,如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等。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发布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ISO26000)”,也得到中国政府积极的响应;同时,全世界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挑选投资目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型企业决策层的价值取向。

  《财富》公布了2012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1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关注和改善,固然让人欣慰,但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国企业较重视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而忽视整个行业和价值链相关的社会责任,更缺乏战略性的考虑,处于被动和反应阶段,因此企业在这方面的认识和实践能力仍有待提升。

  与此同时,西方学者和企业界对社会责任又有新的认识。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指出,企业在考虑社会责任问题时,必须从切合企业战略的角度来思考,寻找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这样的战略型社会责任包括价值链上的创新,比如丰田推出油电混合动力车普锐斯;或者针对竞争环境的投资,比如微软和美国社区学院协会的合作,提供特惠或免费软件;或者在企业的核心价值主张中考虑社会利益,比如有些超市推出全素食品,强调其食品的天然、有机和健康;近几年麦当劳推出一系列更注重健康的低脂肪食品,不单回应了社会对易胖食品的不满,也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赢回消费者的信心,这些都是把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有机结合的成功例子。波特认为 “把承担社会责任看作是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而非单纯的危害控制或者公关活动,这需要我们具备全新的思维方式。”(摘自《商业评论网》)

  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和南希·李(Nancy Lee)合着的《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公益事业拓展更多的商业机会》对企业参与社会活动能得到的实际利益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销售额和市场份额呈正面增长;

  品牌定位更受公众信赖;

  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得到提升;

  吸引人才,激励和留住员工的能力得到提升;

  运营成本因采取环保措施、回收再利用、减少商业广告支出、获得政府和行业协会奖励等方法而降低。

  对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的吸引力增加,甚至能提高企业股票的价值。

  零点指标数据与润灵环球责任评级合作完成的《中国公众企业社会责任认知报告》有非常相类似的发现,逾五成公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状况影响购买选择,而3/4公众愿意用略高价格为企业社会责任买单,同时公众更加信任社会责任做得好的企业的新产品或服务,也更信赖其企业品牌。另外,近九成公众表示会积极为社会责任好的企业进行口碑传播。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单纯的脱离利润的回馈行为,它可以为企业发挥无形的营销价值,最终使企业和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英特尔中国首席责任官杨钟仁先生指出英特尔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进入“3.0时代”。所谓“1.0时代”,就是做公益、做慈善;“2.0时代”,就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的业务相结合;而“3.0时代”则是社会创新或企业责任的社会化,他们在这方面的演变轨迹,极具参考意义。

  这和德鲁克对于社会责任的阐述高度契合,早在上世纪50年代,大师就有如下阐述:社会问题是一些弊病,但对于企业的管理当局来说,他们也是一些挑战,是机会的主要来源。这是因为:企业的职能就是通过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的机会来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也为本机构服务。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机会的过程中,最有意义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即社会创新。这种社会创新会直接和间接地使公司或产业得到利益并得到强化。

  德鲁克终身研究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他为我们定下很好的原则。他认为组织的首要社会责任是达成自己的使命;而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它对社会的首要责任是什么?是创造杰出的经济绩效,是盈利!几乎同等重要的是成长的必要性。因为德鲁克认为企业的财富不是个人所独享的,“企业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器官,企业管理层必须获得充足的利润,以抵消经济活动的风险,保持创造财富的资源不受损害。此外,还必须增强资源创造财富的能力,从而增加社会的财富。”管理层另一个社会责任是“确保未来有良好的管理层,否则资源会遭到误用,丧失盈利能力,最终把资源破坏殆尽。”这方面国内外的人为失败例子实在太多了!

  德鲁克也提醒企业不要滥用权力,管理者权力的合法性只能建筑在“以公众利益为先”的道德原则之上,不应干预员工个人的私生活和公民权,有责任栽培员工和提供机会,让基层员工可以凭借其能力和绩效而崛起,因而避免造成贫富差距悬殊和仇富心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组织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组织成员既能够做出贡献,又能够有所成就。“管理者应该认真考虑每项企业决策和行动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些什么影响,应该让企业的每项行动都能促进公众的福利,增强社会的基本信念,为社会的安定、和谐及强大做出自己的贡献。”

  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是营造一个多赢的格局,包括企业本身。因此,管理者要以更广阔的视野来认知企业社会责任,明白它是一种让企业持续发展的投资行为,对品牌、企业形象、营销、吸引并留住人才、降成本增效益等各方面均有裨益。要记住“社会或经济体系能让任何企业在一夕之间就消失无形,唯有当社会或经济体系相信某个企业能有所作为,而且是必要、有用及有建设性的企业时,这个企业才能存在。”在这方面,国外企业有很多经典案例,本刊后文多有阐述,而国内企业起步较晚,德鲁克学院正在收集、整理这方面的国内优秀案例,希望可以发现其中的“先行者”。

  当然,企业也要理智地明白它不是救世主,不应该过度或不当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因此损害组织的绩效,破坏组织。对于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能否战胜一己之私,知行合一,这又回到了关于“你是谁”的本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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