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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安全监管呼唤饲料立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7-06  
    

    

    民以食为天,牧业料为先。饲料是畜牧养殖业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的间接食品。饲料产品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饲料业自身的发展、出口创汇与对外贸易,甚至关系到社会与政局的稳定。湖南省是一个畜牧水产大省,也是一个饲料大省。去年全省有饲料加工企业657家,生产各类商品饲料621万吨,总产值180亿元。饲料业的发展,促进了现代养饲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动物源性食品。近年来,随着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由此溯源至饲料,人们对“饲料安全=食品安全”形成共识,国家政府对此十分关注,各级饲料管理部门饲料安全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

    一、我省开展饲料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

    1. 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一是组织学习宣传,使广大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者了解和掌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及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象为市县饲料行业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先后培训了3期,目前,全省共有饲料行政执法机构119个,执法人员270人。三是向社会公告饲料行政执法依据。最近的一次是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6月13日在《湖南日报》发布的“行政执法依据公告”,这一次公告是比较齐全的。

    2. 开展专项整治,确保饲料安全。 从2000年开始,每年都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2002年,配合公安抓捕了“瘦肉精”贩买团伙藏在邵阳的案犯;2004年,此项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八件实事”中的一件,通过地毯式抽样检测,结果表明,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为0,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2006年,此项工作列为省畜牧水产局组织的“百日会战”的重头戏,通过周密部署和频密的检测,圆满地完成了目标任务。近几年,全省累计开展整治行动160次,捣毁制假窝点21个,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45起,销毁假劣质饲料1.5万吨,确保了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3.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一是把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申证企业的现场审核关。至2006年底,我省有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247家,其中饲料添加剂企业71家,预混料企业176家。二是把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审核关。我省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申证企业30多家,通过审核发证的25家。三是做好生产许可证和安全卫生合格证持证企业的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每年都会有一批持证企业不能通过备案审查,对此,一是让其退出饲料市场,二是上报农业部对生产许可证注销。

    4. 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 根据国家农业部下达的监测计划,我省每年同时增补一定数量的监测指标,下达给各市州。这样,饲料企业有可能每年要接受抽样检测的有:国家饲料安全统检、免税产品抽样检测、打击“瘦肉精”等禁用药物专项整治行动抽样检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专项抽检、突发事件(如苏丹红、孔雀石绿、宠物饲料)专项抽样检测、受举报单位的抽样检测等。通过频密的抽样监测,饲料生产企业时刻紧绷质量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5.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我省饲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成立于1998年,至2006年底,共开展了10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其中检验化验员8期,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各1期。至2006年,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有783人,其中检化验员671人,中控工63人,设备维修工79人。

    6. 实施名牌产品战略。 省饲料工业办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道,积极组织饲料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一是宣传引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目前,全省饲料产量万吨以上的企业已有114家,其中10万吨以上的企业15家;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有21家,过5000万元的有80家。正虹科技率先实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中国饲料第一股。通过培育,一批规模饲料企业很快成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全省饲料企业中已有3家国家级龙头企业,13家省级龙头企业。二是督促企业开展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以认证为契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三是做好名牌产品材料申报与评审推荐工作。2006年全国饲料行业评选出的15家“中国名牌产品”中,湖南占有3家。同年全省有14家企业和饲料产品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7. 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一是省饲料管理部门对国家统检及专项检测不合格的饲料企业进行登记,留存观察,评选先进和名牌产品时不予考虑三年内有记录的企业。二是省饲料办对市州饲料办、市州饲料办对县(区、市)饲料办制定了饲料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每年考核一次。三是市州饲料办对所辖饲料企业制定了信誉考核办法,有的是评选饲料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有的是签订饲料安全责任状,有的是饲料质量安全考核表。四是部分县(区)饲料办对饲料经营店进行了登记备案。

    8. 承担法定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如饲料工业统计,编制饲料工业发展规划,起草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饲料协会组织行业自律活动,组织形势研讨会、技术讲座、博览会等活动,编辑发行《湖南饲料》杂志和湖南饲料工业信息网等。

    二、饲料安全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一)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安全隐患多

    1. 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现象时有发生,威胁人类健康

    国家公布的的禁用药品多达40种,盐酸克伦特罗(商品名为“瘦肉精”)首列其中。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和违规生产者,受暴利驱动,在饲料生产和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给饲料安全和畜产品安全留下隐患。引起广大人民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信心不足,内需不旺。导致饲料业销量滑坡,养殖业效益下降。而养殖业又是农民增收的主途,如果不下重锤打击,立法监管,必将严重影响到食品安全、养殖业发展,农民增收诸多方面。去年5月中旬,我省就发生一起轰动养猪界的生猪“瘦肉精”残留事件。广州查获据称有史以来最大一批“瘦肉精”检测呈阳性的生猪,219头出自湖南湘潭的生猪被当场销毁,湘潭生猪即时被禁止进入广州。尽管随后进行了追踪打击,并抓捕了一批不法分子,但“湘潭生猪”品牌因此蒙尘,当年生猪出栏量、活大猪和中仔猪出口量均大幅度下降。

    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卫生安全状况不佳和使用不当,“疯牛病”风险增加

    “疯牛病”暴发及传播的主要原因是给牛饲喂了含“疯牛病因子”的肉骨粉。我省是蛋白质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大量动物的副产品通过回收加工制成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利用到饲料生产中。这本是补充蛋白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但对反刍动物生产构成隐患。农业部于1992年就发文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或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并于2001年再次专门发文重申这一规定。目前,我省有25家企业获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但部分企业的卫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存在通过饲料途径传播“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风险。特别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奶牛、肉牛、羊等反刍动物饲养量的大幅增长,如果企业守法意识不强和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发生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原料的可怕问题,骤增“疯牛病”风险。

    3. 抗生素的残留和耐药性传递问题突出

    抗生素的长期使用或滥用造成的耐药性和残留问题,给人类的健康形成威胁。一些动物的耐药菌株通过食物等途径传递给人类,致使抗生素对人类一些疾病的治疗效果也大为下降。在监管实践中发现,一些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户不按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存在超允许品种添加、使用对象和阶段不当、用量超标、不遵守配伍禁忌和休药期、使用原药、违规使用附录二药物等现象。如直接将兽用原药用于饲料生产,导致混合不匀局部药物浓度过高,造成养殖动物中毒;有的长期使用抗生素和增大用量,导致动物耐药性增强;将治病的药用于饲料生产中促生长;喹乙醇只能用于35千克以下的小猪饲料,却在其他生长阶段猪饲料和禽饲料中使用;有的违规使用如磺胺脒等无用药依据的药物。

    4. 微生物、金属元素、胂制剂等的污染与残留问题不容忽视

    饲料的生物污染主要是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寄生虫和昆虫等的污染,其中霉菌和霉菌毒素的危害最大。受到霉菌污染的饲料,将导致畜禽和水产动物急慢性中毒,还可能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病原微生物污染饲料并随后污染畜产品还是疾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金属元素的污染,主要是在饲料中添加高剂量的铜、锌、铁。如高铜饲料饲喂的生猪,猪肝中铜上升数倍,本已影响生猪的肝脏功能。人食用这种猪肝后,出现血红蛋白降低和黄疸等中毒症状。在配合饲料中若添加低劣的矿物元素添加剂,会导致重金属元素超标,其中以汞、镉、铅、砷最为重要,成为畜禽重金属中毒和残留的途径,并对环境造成污染。

    胂制剂污染,主要用洛克沙砷和阿散酸作为动物生长促进剂,大量使用胂制剂导致环境污染,危害人类健康。

    此外,还有“二恶英”污染、色素污染和转基因饲料的安全问题。

    5. 饲料企业生产过程缺乏监管,原料和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我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两类产品生产量占全省饲料总量(包括预混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精料补充料等)的95%左右,饲料生产企业虽然按现行规定具备了常规项目的质量检测能力,但部分企业对重金属、霉菌毒素致病微生物等卫生指标基本没有能力检测,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委检程序和全面生产记录,难以保证饲料原料和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主要靠生产过程的控制。建议立法对饲料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作出强制性规范。

    6. 饲料经营企业长期缺乏监管,成为监管空白

    我省以前部分市县对饲料经营企业核发过《准销证》,但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停发了此证。由于《条例》对饲料经营店没有将经营条件的审查作为颁发营业证照的前置条件,故饲料经营店基本上未经饲料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审核就取得所在地方工商部门发放的执照。这些店也基本上不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一些店连所设地点都不清楚,给饲料管理部门带来较大的监管困难。

    7. 自配饲料随意使用添加剂和药物,留下隐患

    目前,自配饲料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养殖单位自行配制饲料,自行使用,不进入有形市场。二是前店后厂自配自销或来料加工的。一般在街道上设有固定门面销售饲料,店后设有粉碎机、简单的混合机等设备,一方面将玉米等饲料原料粉碎后与预混料混合成粉状配合饲料销售给养殖户,另一方面按照用户的配方要求,有的原料为用户自带,为用户加工、配制饲料。三是流动式自配加工的。将粉碎机、简单的混合机、小量的预混料堆放在农用车上,走村串户,上门为用户现配现加工。这些业主对饲料产品的技术指标、专用性、使用规范等知识掌握不充分,也没有专业技术人才,没有质量管理制度约束,有的随意添加药物,甚至添加禁用药品。

    8. 养殖环节难以监管,安全问题追踪溯源难

    生猪“瘦肉精”抽检,首先要登记耳标,一旦检出呈阳性,就根据耳标追溯。但我省有几次耳标都追踪不了。一是耳标管理不规范,二是养殖场(户)绝大多数未作全面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经营环节有进货和销售记录的更少,导致难以溯源。

    9. 饲料标签标识不规范,导致消费者误用

    饲料产品标签不规范,表明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字体过小或属性不清,成份与含量标识不清,饲喂对象、使用阶段等标注不明,使消费者无所适从;有些企业在饲料标签上夸大产品性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还有一些企业隐瞒了饲料产品的真实成分,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了某种饲料药物添加剂,但在饲料标签上不加以注明,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重复添加该类饲料药物添加剂,从而造成药物中毒或过量蓄积。

    (二)饲料管理规章制度影响安全监管的到位

    1. 政府投入没有明确,饲料监管经费严重不足

    《条例》没有明确政府应增加投入,加强对饲料安全监督的制度,导致不少市县财政没有将饲料安全监管经费列入预算,饲料监管经费严重不足。某些地方政府借机构改革之机,弱化饲料管理机构,从而使饲料安全监管的各项职责难以落实。一些市县饲料管理机构只是畜牧局的畜牧药政科内设1—2个兼管,而一些县(区)饲料办安排了多名人员,却除了工资以外,未拨给任何监管经费。这势必导致饲料安全监管工作难以纵深开展、检测覆盖面窄小、监管手段落后,制约着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

    2. 多头管理,重复抽检和收费,增加了饲料企业的负担

    《条例》明确了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是执法管理主体,但一些地方的质监、工商等部门却随意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处罚,违规抽检、乱收费、滥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对从事饲料检验的机构必须通过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饲料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不衔接,不利于饲料管理部门对饲料企业的监管,不利于确保饲料安全。根据一件事情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实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建议立法明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检查由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避免多头管理、重复抽检和收费。

    3. 标准体系不健全,影响饲料安全监管执法

    饲料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滞后,标准发布的周期偏长,有些标准相互矛盾,有些还缺少行业标准。如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5类40种药物中仅发布了“瘦肉精”少数几种药物检测方法的行业标准,不少药物的检测方法国家或行业标准还未出台,检测结果不具仲裁权威性。迄今为止,我国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中仍有不少没有制定科学、统一的标准和使用规范,影响着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

    据调查,我省养殖场自配料的比率高,用量大。《条例》中没有涉及到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的质量管理问题,但这对一块却不能放任不管。否则,给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建议立法规范。

    5. 对潲水饲料的使用,开发利用没有法律规范

    目前大量的酒楼餐馆剩饭剩菜残羹等潲水、食品厂废弃物下脚料被用来养猪,是全省乃至全国的普遍现象。这些潲水、废弃物含有不少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用作饲料既容易引发动物疫病,又容易使产品含有较高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这类饲料亟待立法规范管理,或者统一收集所有食物废料,集中无害化处理加工成合格饲料,或者超前一点禁止使用。

    6. 对失信企业缺乏信用管理制度

    对违反饲料安全管理制度,如委托加工、制假、售假、假冒、盗用、伪造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失信企业、缺乏限期召回产品、重点监控、公示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方式的信用管理制度。

    (三)《条例》中一些需要补充完善解决的问题

    1. 饲料定义不清,尤以单一饲料难以确定。 《条例》中饲料定义未包括混合饲料,而一些企业为满足养殖户的要求生产了混合饲料。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所列的免税产品也有混合饲料这一产品。一些边缘产品如饵料、宠物饲料、肥水剂、鱼肥、光合细菌等水质净化剂没有明确归类。单一饲料中的豆粕、膨化大豆、玉米蛋白粉、海泡石、石粉、松针粉、叶粉等产品也存在不少争议。建议设立饲料名称目录,以明确界定管理范围。

    2. 《条例》没有赋予饲料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如“瘦肉精”的检测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可以封存饲料厂或养殖场呢?如果检测结果为假阳性,因延误时间造成的生产者、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由谁赔偿,如何赔偿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给监管和执法带来困难。又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养殖户以防疫为理由拒绝执法人员入场抽样检查的情况,以“发生疫病你们赔不赔、负不负责任”来威胁办案人员,有时为了避免与农户造成更大的矛盾冲突,执法人员不得不放弃检查。

    3. 《条例》缺乏对使用“五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无进口登记证号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禁止性条款,更没处罚条款。

    4. 《条例》缺乏对饲料行业就业准入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性条款和罚则。

    5.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但对无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行为的,没有相应的罚则。

    6.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但违反规定没有相应罚则。

    7.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但违反规定没有相应罚则。

    8.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事实上过分宣传、虚假广告屡见不鲜,但违反规定没有相应罚则。

    9. 饲料管理部门应制订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公布抽查结果。而不必“会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条例》第二十三条)。

    10. 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就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处罚,《条例》只是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要求限期补充产品批准文号,没有相应的经济处罚规定,不利于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11.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起点和最高罚额太轻,难以起到警戒作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只是规定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条文中应避免使用模糊词句,如“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中,应去掉“可以”字样。

    三、对策与建议

    1. 完善饲料管理法律

    以国务院《条例》为首的现行饲料法规体系,为我们加强饲料管理和畜禽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但是从饲料安全监管和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一是现行饲料法规不够完善不健全,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饲料和畜禽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二是《条例》的法律效力较低。《条例》毕竟是法规,而不是法律,它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够,对于打击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力度不够,我们急需一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来规范饲料管理。因而,将现行法规提升到法律的地位,显得非常很必要。三是《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有很多漏洞,已不能适用快速发展的饲料行业的需要。新饲料、新品种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有的《条例》已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四是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都有饲料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我国早已是WTO成员国,理应与国际接轨。如美国就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饮食补充剂保健与教育法》(NLEA)、《紧急状态畜禽饲料补偿法(1998)》等法律,加上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和农业部制定的规则等,形成比较完善的有效的饲料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已涵盖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多个环节。综上所述,应尽快起草出台《饲料法》。

    2. 《饲料法》中应建立的基本制度和需明确的有关条文

    ① 应建立的基本制度:企业生产条件许可制度、产品登记制度、添加剂目录管理制度、用药记录制度、疯牛病和痒病防控制度、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产品认证制度、产品投诉制度、处罚制度等。

    ② 法律中禁止的事项(现《条例》中就有6个“禁止”,5个“不得”),在罚则中均应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③ 建议对自配饲料生产单位及其企业标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管。

    ④ 对饲料经营企业应设立前审后证管理制度,明确以县(区)级饲料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监管。

    ⑤ 建议立法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如无生产记录、未实行留样观察制度的应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⑥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委托加工、制假售假等失信企业,实施责令限期召回产品、公示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

    3. 建立健全饲料监测体系

    饲料安全监测体系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工作基础和技术保障。要建立健全一个以国家级饲料监测中心为龙头,省级为主体、企业自检为基础的饲料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市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逐步建立饲料监测站,达到及时准确地检测常规指标的要求。县级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培养和落实饲料产品监督、抽样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监测机构设置和职责待遇,改善饲料监测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同时,应加快实施饲料安全工程,建立饲料安全信息网络,完善饲料业信息的采集和发布程序,提高饲料监测体系的整体水平。

    4. 建立健全饲料质量标准体系

    饲料质量标准是饲料安全监管的基础。要清理和修改已制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抓紧制订尚未制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饲料生产和畜禽等饲养过程中使用禁用药品的速测方法标准以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与药物饲料添加剂检测方法标准。同时,推荐采用如《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无公害食品鱼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等无公害饲料使用标准;逐步推行饲料行业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5. 协调配合,各司其职

    饲料管理不仅要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而且要对销售、使用环节进行监控。因此,饲料管理涉及到工商、质监、税务、畜牧、公安、卫生、药监、内贸等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协调好先证后照、注销和吊销许可证、迁址和变更法人代表等事项的信息互通问题,以便随时掌控企业生产行为。与质监部门协调好企业标准的科学性与格式的审查、避免重复抽检、质量案件移交等事项。与税务部门协调好国家饲料免税政策的准确落实,真正让质量有保证的饲料企业享受这一政策的优惠。与畜牧部门协调好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联合行动中,饲料管理部门牵头,并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环节的整治与产品抽样工作;畜牧部门要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户)、生猪贩运商、定点屠宰场、畜产品销售市场的整治以及畜禽饮水、牲畜尿样、内脏等三个环节的抽样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把住检疫关,凡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禁止出厂(场),禁止销售,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饲养者、贩运商或屠宰户承担,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准进入定点屠宰厂(场),各贩运商和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收购屠宰饲喂“瘦肉精”的生猪;饲料检测机构负责对所抽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单,及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与公安部门协调好在联合行动中抓捕案件嫌疑人等。与卫生、药监部门协调好不得在人民药店销售畜禽方面的禁用药品、在发生禁用药品残留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中如何配合等。与内贸部门协调好定点屠宰场、畜禽产品销售市场的整治以及抽样工作。

    饲料安全监管,事关重大,涉及多环节、多部门,饲料管理部门很难承担起饲料安全监管的全部职能。建议国家农业部能与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药监、商务、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成立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品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各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这样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既分工、又合作,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才能够确保饲料安全,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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