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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动物源性饲料管理 确保饲料安全卫生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5-07-13

 

    动物源性饲料是畜、禽、水产等动物饲料的重要原料,具有蛋白质含量丰富及生物学价值高等特点,被饲料生产企业和广大养殖者广为利用。主要有鱼粉、肉粉、肉骨粉、骨粉、血粉、蚕蛹、羽毛粉、动物下脚料、油渣粉、动物油脂等。由于我国动物源性饲料的原料多为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下脚料,品位较低,来源复杂,新鲜度差异大,加工方法简单,加之缺乏有效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产品安全卫生状况不甚理想,给饲料安全卫生带来隐患。

    1饲料原料产品安全卫生隐患

    1.1产品质量缺乏统一标准

    除鱼粉外,许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的标准还在草案审定之中,如肉骨粉、饲料级混合油;有的标准已不适用,也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如血粉、羽毛粉标准;有的还没有标准,如肠粘膜蛋白粉、动物油脂。《饲料卫生标准》仅有鱼粉、肉骨粉、骨粉的卫生指标,企业产品标准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无据可依,一些企业干脆无标生产。

    1.2原料来源混杂

    原料来源有屠宰场下脚料,有来自饭店、农村零星收购的杂骨和动物废弃组织,成分和来源复杂,无法保证原料未被病原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原料、成品存在交叉污染。由于原料的混杂性,牛羊源性成分混杂其中也在所难免,增加了反刍动物饲用同源性饲料感染疯牛病和痒病的风险。

    1.3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比较混乱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多数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环境条件脏、乱、差;生产工艺和设备十分简陋;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加工、仓储条件差;无产品检验条件和检验人员,无产品合格证;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甚少。经营单位低价位竞争,经销无标签、无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单位缺乏安全意识,盲目采购使用。

    掺假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来,鱼粉、豆粕等原料大幅度涨价,受利益驱动,一些生产企业在动物源性饲料中掺入植物性原料,或利用羽毛粉、血粉、皮革蛋白粉、砂土等,以次充好生产假鱼粉、假肉粉。据近几年市场抽检,动物性饲料产品合格率不足40%。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动物性饲料的整体质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1.4产品无标签或标签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击

    进口鱼粉普遍没有中文标签;经营环节的动物性饲料多数无标签,不知产品的来源,无法追溯到生产厂家。企业产品标签多数不规范,产品名称随意定,不能反映饲料的真实属性,标签中表明的原料组成不明确,产品成分保证值与所执行的标准和产品质量不一致。

    2全面规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有效措施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的管理,农业部于2004年颁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卫生合格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对此,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办法》为依据,全面规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

    2.1抓紧制订、修订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的依据,也是质量安全卫生管理的依据。目前农业部公布的8类45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中,已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很少,迫切需要制定或修订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产品的原料组成、加工工艺和方法、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以及检测和验收要求等。一是对现行的国标和行标根据《办法》要求进行修改;二是尚无标准的产品先制订行业标准;三是对于品种较小,行标制订尚不成熟的产品,建议国家饲料工业标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卫生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如肠粘膜蛋白粉的总菌数、大肠菌群数、酸价、挥发性盐基氮,动物油脂的酸价和过氧化值等,供生产企业制订产品标准和管理部门审定时参考。

    2.2加强《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审核管理

    《办法》规定,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对厂房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质检要求、生产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产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种类多,生产工艺、设备、检验要求各不相同,在考核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关键环节的把关。产品质量标准要符合饲料安全卫生要求;原料选用要确保不采用腐败、污染和来自疫区的动物原料;加工工艺和设备要符合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动物性饲料蛋白质含量高,极易腐败,高温灭菌是保障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生产场地、仓库布局要合理,防止交叉污染;检验设施和人员要符合质量检验要求;产品标签要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考核要求严格把关,对于规模较大,工艺符合要求,生产行为尚不规范的企业限期整改决不迁就,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准入。通过《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审核发放,达到提高一批、规范一批生产企业的目标,坚决淘汰规模小、设备简陋、技术力量弱的生产作坊,从而逐步规范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行为。

    2.3加大抽检力度,打击假冒假伪劣产品

    近几年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甚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十分严重,对此,各级饲料管理和检测部门应加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市场抽检力度,重点检查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因子、动物源性饲料的卫生指标、粗蛋白含量和真蛋白率、产品标签。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媒体曝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整顿动物性饲料市场秩序。

    2.4加强产品标签的管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标签》标准规定,全面施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标签管理。首先是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管理,建议农业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从5月1日起,全面禁止无进口登记证、无产品标签和不规范标签产品入境销售。其二,加强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管理,根据《饲料标签》标准和《管理办法》要求制作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标签,必须标注《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和“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标签产品成分保证值与所执行的标准一致,不得虚假标注产品质量指标。企业在申领《安全卫生合格证》时一并提交产品标签样式审核备案。其三,经营、使用单位不得经营无标签和标签不规范产品。

    2.5加强执法管理

    从调查了解情况分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还不够,一些企业至今不知动物源性饲料实施《安全卫生合格证》准入管理。各级饲料管理和执法部门既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法规的执法力度。取缔无《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生产企业,禁止在反刍动物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乳品除外),查处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查处经营、使用无《安全卫生合格证》、无标签或标签不规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违反《办法》规定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