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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论价格竞争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激烈的价格竞争会毁掉一些竞争者,也给其他人带来灾难。在价格战中,由于竞争公司间不断杀下对方的价格,使价格水平急剧下降,使消费者的短期内得到一些好处,也给公司计划上带来困难。 

鉴于这种原因,公司常常以价格稳定为目标来制定定价政策,其结果自然导致各公司之间的默契,提出一个固定价格。假如行业中的首领公司共同协约制定各种产品的公开价格。那么每个公司自身生存的问题似乎就很容易解决了。然而,法律不允许它们这样做,共谋固定价格是非法的,在没有共谋的情况下,制定固定价格的方式称为操纵定价。操作定价方式在出现寡头的行业里很盛行。

经济理论中有一种属于基本概念的定价方法,叫边际分析。其原理很简单:为获得最大利润,应按照边际成本等于或略低于边际收入的产品数量进行生产,并以这个公式计算出价格进行销售。

道理很明显,如果边际收入——增加一单位产品销售所增加的收入——大于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边际成本,则有利润,公司应该生产这一单位产品;当增加一单位产品所带来的边际收入小于生产这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时,公司在这一单位产品上要蒙受损失,所以不应该生产这一单位产品。

销售者还可以把竞争者的价格当作自己定价的根据。在存在许多经营类似产品的销售者情况下,各个销售者必须使用同样的价格。如果某个销售者的价格比某他人高,就会在竞争中遭受销售损失;反之,如果某价格低于其他人,则必须增加销售量从而补偿较低的利润率。倘若销售者降低价格。他的竞争对手则不得不随后也降低自己的价格,这样就失去了他以降价以后的价格优势,因此,只有同时具备成本优势,销售者才能希望使竞争者的价格不会降至与自己的同样水平!

在销售者的产品与竞争产品有差异的情况下,他的价格可高于或低于“现行水准”或竞争价格的平均数,究竟选择哪种策略,要看销售者的定价目标。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可能会增加产品的豪华形象;低于竞争水平的价格可以突出产品的廉价形象。

按竞争情况定价的一个特殊情况是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购买者邀请一些销售者报价,并就是自己在购买中愿意承担的价格密封。中标者通常是报价最低的销售者。对政府客户来说,法律也确实要求他们购买报价最低的销售者的产品。在大的建筑项目、安装工程、高价工业品和军品采购中以及公债发行中,公开招标是通用的定价方法。

公开招标对投标者是一个动力:有人为夺取最大利润而递高价;有人为赢得合同而递低价。有些公司为了赢得合同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因为他们相信从中得到的经验会给他们带来长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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