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违法行为最高可入刑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4-01-21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14年2月10日截止。

  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兽药主管部门在监督违法行为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生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以及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或生产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生产假兽药最大包装总数20件以上,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没收生产设备。此外,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含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同时,对于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将直接按照“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一律按上限罚款,一律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取消了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了丰富和延伸,除了对兽药产品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进行处罚之外,对兽药产品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50%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标准80%累计2批次以上的情形,一律吊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