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产问题饲料判5年罚50万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10-21

  近期,河南省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掺有莱克多巴胺猪饲料的案件,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2010年,李强和王刚租用郑州柳林镇的一家仓库来生产饲料。2011年,瘦肉精事件曝光后,李强、王刚将饲料经销商退回的问题饲料存放在租来的仓库内。随后,他们又对仓库内的部分饲料进行倒换包装袋,并销往山西省、河南省等地。

  2012年5月5日,原阳县阳阿乡某村养猪场使用的饲料被原阳县畜牧局查获,经测莱克多巴胺不合格。李强得知此事后,与王刚等人到养猪场将剩余的猪料强行拉走丢掉。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批饲料检测,结果都显示莱克多巴胺不合格。

  原阳县法院于2013年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定李强和王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遂对李强、王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