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如何保护耕地质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3-01-29

  【美国】

  美国的耕地保护是集休耕、土地储备与资金投入为一体的综合性耕地保护计划,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在政策上鼓励农民短期或者长期休耕部分土地,其中短期休耕主要是为了解决农产品生产过剩问题,而长期休耕主要出于保持水土资源的考虑。二是实施土壤储备计划。这一计划主要用于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1985年,政府与农民签订合同,政府每年给予农民相当于地租、土壤保护及绿化成本总额50%的补偿费用,而农民在休耕期间不能抛荒土地,必须保证维持土地的生产能力。三是政府也加大了对耕地保护资金的投入。此外,依据环境政策法案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日本】

  对耕地质量的建设与管理,以规范调整为主,并通过法制的方式来实现对耕地质量的建设和管理。

  从1971年开始实施《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对农田土壤中的镉、铜、砷等元素进行监测。2003年日本先后发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规则》,从国会、内阁和环境省的不同角度出发,对治理土壤污染的措施进行了细化。

  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日本农村土地私有制结合,明晰了土壤污染中的权责划分。此外,日本的《国土利用计划法》明确划定了保护的农业地域,并确立起“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公害、保护农林地、治山、治水”的国土利用基本方针。

  【德国】

  1999年之前,德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基因工程法》、《联邦森林法》、《国土整治法》、《建设规划法》、《联邦矿业法》、《联邦污染防治法》等各类资源环境法之中。

  德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立法始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该法与《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和《建设条例》共同组成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体系。

  其中,《联邦土壤保护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在防止土壤污染与清除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义务,明确了联邦政府在清除土壤残留污染及防止土壤污染方面的行政立法权限,对清除污染的调查规划主体、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并特别将行政机关的权限放在了突出位置。

  【俄罗斯】

  俄罗斯至今虽然没有专门的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但在《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水法典》、《俄罗斯居民卫生安全防疫法》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都有一些相关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53条就规定了土地的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以及承租人都应该提高土壤的肥力,采用环保的工艺进行生产,不应当因为自己的农业活动而使土壤的生态状况遭到破坏。

  【英国】

  1981年,英国环境部制定《野生生物和田园地域法》,提倡“科学研究指定地区”(多为劣质地)转为草地和林地,由政府支付补助金。

  1986年,农渔业粮食部制定《农业法》,指定“环保农业地区”并予以补贴。同时,政府对农民发放低息贷款,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整治、土地改良等活动。如果农场主每年将其20%的土地作为永久性休耕地,其所享受的补贴最高可达200美元。如果将20%的耕地进行轮耕,其所享受的补贴最高可达180美元。对愿意放弃经营农业的小农场主,可获得2000英镑以下的补贴或领取终生养老金。整治、改良土地可获60%的补贴,对园艺农场进行的土地改良、建筑和购置设备,给以15%~25%的补助;对农场主自己修建道路、堤坝、供电系统等则提供所需费用2/3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