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负刑责应成判例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2-08-10

  广东揭阳人陈瑞兴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的社区开设酱料厂,几年来流出的假冒伪劣酱油、醋近千万瓶。近日,该厂老板、工人以及销售商等多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本案的看点在于,它不仅是一宗根据媒体报道发现犯罪并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例,也是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目前,已有5名市场监管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生命权、健康权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然而,各种有毒有害食品一再突破这一权利底线,公众的消费信心早已千疮百孔。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不难发现这样的景象:食品安全问题东窗事发后,监管部门扮演正义的角色,高调谴责某些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道德滑坡,社会责任缺失,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罚款总额也在不断提升,刑责也日趋严厉。然而,监管者本身却始终置身法律追究之外。

  事实上,监管渎职正是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源之一,这一点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过去,对监管者也不是没有究责,但大都止于免职或调离岗位之类的行政处罚,鲜有司法介入。这样的惩罚能有多大的威慑力?见惯了官员异地复出的新闻,公众对此早已不抱太大信心。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食品安全渎职罪",就这样令人匪夷所思地被架空了。

  如果监管部门不能承担应有的渎职责任,食品安全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我国古代就制定了严苛的食品安全法律,对相关责任官员有了"与盗同法"的问责制,在"保胃战"形势日益严峻的今日,岂能让"刑不上监管"现象一再上演?也因此,这起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典型意义。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起案例,人们将对何为渎职产生一个新的认识。以往,一说到食品安全渎职,人们想到的往往是权力寻租,是监管者与制假者"猫鼠一家亲".和这样的显性渎职相比,发生在深圳公明街道的这起"黑调料"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也不是没有行动,但仅仅停留在口头责令停产、没收成品、行政罚款层面,致使该调料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条件一直得以保留,并且长期持续地大规模生产。

  正如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说,"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没收的不没收,这就是纵容,这就是渎职。"事实上,面对食品安全投诉,监管部门要么例行公事,检查起来装模作样,随便应付;要么有强烈的"收罚款"动机,最后变成"养鱼执法",违法者倒成了监管机构的"衣食父母".类似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里,这起案例向人们清晰地传递了这样一个常识性理念:监管的义务不但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也包括结果避免义务,只要是由于监管者懈怠职守,导致伪劣食品注入市场损害公众利益的,就涉嫌渎职。

  也因此,人们希望看到,这起广东省首起将司法惩罚对准食品监管者的案件不要成为孤例,不要作为标本而存在,而能成为一种法律判例。一旦由于监管者的懒政和不作为等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实施零容忍,直接司法介入,直接以渎职罪论处。打破食品安全治理怪圈,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公信力能否回归,司法介入能否避免公权力的干涉,保持独立公正,这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