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中国水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已与国际接轨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2-06-28

  

         兽药残留是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对于激素、抗生素的禁用和残留限量有无规定?与国外标准相比,有何异同?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及专家。

  疑问一:为何要使用抗生素、激素?

  【回应】 国内外动物养殖均使用抗生素治病防病;我国从未批准激素类药物用于动物促生长

  国家兽药安全评价中心主任、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沈建忠教授告诉记者,动物源性食品抗生素残留,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治病,二是防病,三是饲料添加。

  “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沈建忠说,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常需要使用像青霉素类、氨基糖苷类等药物。在目前情况下,抗生素是控制动物细菌感染性疾病的主要手段,同时,一些人畜共患病原菌尤其是耐药病原菌感染时,如果治疗不及时,细菌会从动物传染给人类,导致人的感染、发病甚至死亡。

  少量的抗菌药物,如杆菌肽锌、黄霉素等,在亚治疗剂量下对动物具有促进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的作用,美国、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至今仍将它们作为抗菌促长剂使用。沈建忠强调,我国严格控制和限定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截至目前,只批准了土霉素、黏杆菌素、杆菌肽锌等10多种抗生素可作为饲料药物添加使用,并规定了使用的动物品种、生理阶段、用量、使用方法、停药期和注意事项等。这些药物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也被允许在饲料中作为添加剂使用。但从食品安全尤其是抗生素耐药性产生和传播的角度看,限制或者最终禁止在饲料产品中添加抗生素是未来发展趋势。

  一些人认为,现在动物加速生长的原因是饲料中添加了激素类药物。对此,沈建忠说,动物的快速生长主要源于品种的改良、饲料配方技术的发展、疾病的有效防控以及科学的饲养管理等因素。在饲养环节,使用激素类药物促进动物生长的现象极少。况且,我国从未批准过激素类药物用于动物促生长,已批准的激素类药物是性激素,主要用于种畜繁殖和产科疾病,而且数量非常有限,并严格规定使用范围。性激素的给药通常不是通过拌料、饮水,而是采用注射。

  据农业部兽医局介绍,目前,我国批准用于水产养殖的激素有注射用促黄体激素和注射用促性腺激素,允许用于鱼类繁殖,即种鱼的诱发排卵;已批准使用的抗生素(包括合成抗菌药)有磺胺类、青霉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氟喹诺酮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等,主要用于水生动物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对产品规定了休药期,并禁止用于水生动物的促生长。

  疑问二:兽药残留超标对人有何危害?

  【回应】 残留超标会导致中毒、过敏等,兽药必须科学使用

  沈建忠说,兽药残留超标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人体直接中毒、变态反应与过敏反应、细菌耐药性、致畸、致突变和致癌等。抗生素残留还影响动物源性食品的加工,例如,牛奶中有抗生素残留,会使奶酪、酸奶等的发酵生产受阻。兽药残留也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在国际间进行贸易。

  沈建忠强调,养殖业中如规范使用兽药,兽药残留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就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食品动物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抗生素要科学合理使用,前提必须是使用国家批准的品种,并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使用,包括使用动物对象、适应症、用法和用量、休药期或弃奶期等。只要正确使用,就能防止抗生素残留超标。

  疑问三:我国有多少种禁用、限量使用兽药?

  【回应】 禁用的化合物共67种类;规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共96种

  据农业部兽医局介绍,我国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共96种,禁用的化合物共67种类,我国现有技术基本能实现对这些化合物的准确检测。

  目前,我国涉及兽药质量安全的标准有:《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等。规定禁用的化合物共计67种类,其中,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规定,10种类13种化合物禁用于水生动物,品种包括林丹、毒杀芬、呋喃丹(克百威)、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及各种汞制剂。

  涉及兽药残留标准的有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我国制定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制定发布了属于国家标准序列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145项,其中水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4项。

  据了解,农业部已基本完成《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修订工作,下一步将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对WTO通报、批准发布等程序。

  疑问四:兽药残留标准国内外有无差异?

  【回应】 我国限定最高残留标准的兽药种类及具体限量值设定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主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或欧盟的标准。在欧盟未规定限量标准的情况下, 我国主要采用美国标准。目前我国限定最高残留标准的兽药种类及具体限量值设定基本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与国际接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目前共制定57种兽用药物在牛、猪、禽、羊等主要动物组织中的限量值。《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指令》是欧盟管理兽药残留最核心的一部法规,确定最高残留限量共118种。美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体系中,有最高残留限量值的品种包含了兽用抗生素类、抗寄生虫类、抗组胺类、激素类药物等,共108种。我国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共96种。

  关于残留限量标准,各国在药物品种设置上有差别。如抗生素类药物:欧盟51种,美国34种, CAC15种,中国37种;抗寄生虫类药物:欧盟38种,美国17种,CAC21种,中国34种;抗球虫类药物:欧盟3种,美国19种,CAC2种,中国17种。

  有些兽药在我国未规定限量而其他国家有规定,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产品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如欧盟对双氯青霉素、青霉素V钾、巴龙霉素、氟尼辛、托灭酸、美洛西康、巴喹普林,美国对硫酸庆大霉素、潮霉素B、制菌霉素、卡巴氧及代谢物、烯丙孕素、吠喃哇酮、莱克多巴胺、竹桃霉素等均规定了限量,而我国除硫酸庆大霉素外,其它几种药物因未批准使用均没有规定限量。

  一些药物在国外禁用,在我国也未注册。如阿伏霉素,欧盟、美国、日本在所有食品动物中禁用。我国兽药典中不含有阿伏霉素,对其没有做出规定。还有一些,国外禁用而我国规定限量,如欧盟规定禁用的药物喹乙醇,在我国可作为(35公斤及以下)猪生长促进剂使用,并规定在猪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0.004毫克/千克,肝中为0.05毫克/千克。

  我国未禁止使用磺胺类药物,但规定在所有食品动物所有组织中的残留限量低于0.1毫克/千克,这项规定与欧盟和美国相同。美国禁用氟喹诺酮类(沙星类)物质,我国与欧盟未禁用,但规定了限量。日本禁用恶喹酸,其他国家和组织没有规定,我国对其在牛的肌肉、脂肪、肝脏、肾脏中的限量有规定。

  总体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除了国际上对其毒性达成共识的药物全部禁用之外, 关注的禁用、限量使用兽药种类有差异。欧盟主要关注激素类药物作生长促进剂和抗生素药物作饲料添加剂两方面,美国更关注抗生素类药物,我国更关注兴奋剂类药物和抗生素类药物。

  沈建忠指出,尽管我国兽药残留限量参照国际和发达国家标准制定,并且兽药使用都有休药期规定,但从根本上解决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仍存在较大难度。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兽药使用不规范,休药期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用药制度不完善,急需出台处方药管理规定;三是残留监控措施在有些地方没有落到实处。

  在水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兽药禁用及残留限量标准执行得如何?怎样规范和监管激素、抗生素的使用?请看下期“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