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2年5月施行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12-31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涉及对各种大宗原料采购及质量的监控、生产工艺及过程标准体系的建立建设、饲料成品的科学储运和使用等各方面,旨在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从源头确保畜产品安全。

    饲料业发展面临多重压力

    中国是一个畜牧业大国,也是畜产品消费大国。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蛋、奶等畜产品逐渐成为百姓餐桌上的必备品。据统计,2010年,国家用于畜牧业的直接投入已经超过150亿元,畜产品在食品中所占比重也愈来愈大。作为畜产品生产的源头,饲料工业的规范直接影响着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滥用兽药、违法使用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直接影响了畜产品消费,也说明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和源头在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

    据介绍,当前饲料行业发展仍面临着较大压力。首先是原料风险的压力,其次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压力,第三是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的压力,第四是企业“小、散、乱”的压力,第五是养殖户自配料的压力,第六是监管执法能力明显不足的压力。

    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处长王晓红告诉记者,《条例》是在对现行条例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从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强化要求,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行条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社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把好3个关口

    中国饲料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源头上确保食品、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是把好饲料生产、流通和使用3个关口。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条例》首先从生产环节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了规范。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为了保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条例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完善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其次,针对我国饲料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的现状,贩假售假、非法加工、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严峻的现状,《条例》对饲料的经营环节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二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三是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

    第三,为规范养殖者行为,《条例》针对饲料的安全使用与防止非法添加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此外还规定了养殖者的使用行为和对自配饲料的管理。

    《条例》从严彰显决心

    广东省奶协前主席王丁棉认为,《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问题的重视,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开始了从源头加强管理。

    通过与现行条例的比对,记者发现,《条例》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饲料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条例》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对饲料管理部门提出新的要求以外,《条例》针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条例》规定,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和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