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瘦肉精”案定罪获肯定 食品安全沉疴需重典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11-15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

    “你看这肉多新鲜。”11月14日早上,初冬的阳光暖暖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上一个农贸市场的肉食区内,人头攒动,商贩们笑着与顾客讨价还价。

    而在8个月前,一场风波的发生,使他们几乎没有生意。

    今年3月,肉制品生产企业双汇公司收购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一事被曝光,市民们安全食用猪肉的信心普遍下降,购买率也大幅度下降。

    汝河路农贸市场一名姓张的商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近两个月来,他们的生意逐渐好转,尤其是入冬以来,灌香肠、做熏肉的市民多了起来。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近日举行的第九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上说,9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已经查处案件12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0余人,地下非法生产销售网络基本被摧毁。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截至目前,河南省查处“瘦肉精”案件共56起148人。其中,最高刑期的是今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件主犯刘襄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么,当时为何下此判决?意义何在?《法制日报》记者今日就此采访了河南省法官及有关专家。

    “瘦肉精”案如何审

    “食品问题无小事。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后,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符合省情、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判决。”虽然时隔7个月之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对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这番话仍记忆犹新。

    定罪量刑依据何在

    7月25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一时成为网络最热的话题。

    当天,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瘦肉精”案件的主犯定罪量刑,其中,主犯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瘦肉精”事件中,存在渎职行为的王二团等国家工作人员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刑罚。 

    宣判后,与之有关的网络相关消息,点击浏览量突破百万人次,新闻跟帖和论坛帖文达万余条。记者注意到,大家都提出了同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定罪量刑?

    据了解,对刘襄等人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国内有关食品的犯罪案件审判中,还是第一次。在罪名的确定上,河南省法院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或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或销售明知是添加“瘦肉精”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瘦肉精”养殖动物,或销售明知含“瘦肉精”的动物,或为明知含“瘦肉精”动物提供屠宰、加工服务或销售其制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刑事法官认为,两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瘦肉精”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对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对实践中具有多重身份的销售“瘦肉精”者如何确定罪名不够明确。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在阐述为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襄等人定罪处罚时如是说。

    田立文称,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为全国首例,此举对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将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起到“指南针”、“风向标”和“定位仪”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对田立文的观点表示认同。

    邸瑛琪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行为造成了现实的重大危害,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一量刑幅度之间选择适当的刑罚。

    邸瑛琪分析认为,刘襄等人作为研究化工产品的专业人员,清楚地知道“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终生”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中。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在对危害结果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却不惜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牟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积极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属于故意犯罪。

    邸瑛琪同时认为,刘襄等人违法经营数额巨大,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而且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以直接损失计算,仅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受“瘦肉精”事件的影响,造成各种经济损失4503.86万元。间接损失数额更加惊人:据河南省焦作市畜牧局统计,案发后生猪月平均出栏数减少了6.25万头,下降48.26%。月平均损失9131.25万元。两个半月来,仅河南省焦作市辖区共遭受经济损失2.28亿元。

    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带领程慎生等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济源双汇食品公司进行调研。看到偌大的生产车间、屠宰车间内机器停转、产品封存,空无一人,张立勇深表痛惜。济源市主要领导说,“瘦肉精”事件发生后,这家公司停业整顿,2000名员工下岗待业。

    后来,张立勇在与当地政法机关负责人座谈时说:“要通过法律的精准打击,逐步恢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

    “法院的判决要突出法律和省情的最佳结合,促使社会各界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在张立勇的建议下,河南省相关法院对如何审理“瘦肉精”案件进行广泛论证。 

    在定罪量刑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查阅大量案例、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就“瘦肉精”案件中有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审理要抓住重点,抓住源头,对明知有害而去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要严厉打击;对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要严惩不贷;对于涉案养殖户的问题,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在认定普通养殖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人为地拔高。

    “各地法院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瘦肉精’案件,全面推进审判公开,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使群众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要通过审判发挥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

     如此判决意义何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谁对食品下黑手,法律就对谁无情”、“刘襄等人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理应严惩,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瘦肉精”案件的主犯作出判决后,大多数网友对法院判决持肯定态度。

    生猪养殖户代表杨隆公开表示,“瘦肉精”事件直接导致猪肉产品消费下降,行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法院的判决,既弘扬了正气,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同时也规范了生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根湘说,法院判决体现了群众呼声和意愿,实乃人心所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人文情怀和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判决结果也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表示,对刘襄等人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没有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性,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法院的判决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认为,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采取的零容忍态度,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呼声和关切。河南法院面对“瘦肉精”系列案件,一方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根据“瘦肉精”的研制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不同情况,用不同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体现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滞后性和犯罪形态复杂性的矛盾面前,法官根据立法的本意,创造性地适应了法律。刘襄案件可以作为处理相类似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杜发全认为,河南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推动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生产、销售者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自律意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的判决,应当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个案件是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生动案例,是食品安全领域由乱向治转变的里程碑。”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说,法院判决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河南法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形象,对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必将对今后处理此类案件起到标杆的作用。

    就在法院宣判后的第三天,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亲笔写道:“社会反映良好。为什么?一是体现严格依法;二是体现法律公正;三是体现法律尊严;四是体现以人为本;五是也体现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