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解读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1-05
    科学规划、全面落实

    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解读

    本网讯 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这是“十二五”期间全国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性规划,也是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保障《总体规划》全面贯彻执行,如期完成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为便于各地全面准确了解并切实执行好《总体规划》,本报请农业部渔业局对规划进行了专题解读,现全文刊载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总体规划》?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向公共水体人工投放水生生物苗种、主动增殖资源的活动,是国内外通行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的重要措施和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农业部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为契机,大力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推动这项社会公益事业在全国范围蓬勃发展。据统计,2007—2009年全国共投入资金11.64亿元,在近海海域和内陆重要的江河湖泊增殖放流各类重要水生生物苗种636.6亿尾(粒),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大渔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增殖放流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增殖放流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确保原有水域生态安全。增殖放流过程中,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生物进入天然水体将造成原生自然生态系统的改变,非当地原有物种移入本地水域以及原有物种放流数量和比例结构搭配不适当均会对原生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影响。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单位、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增多,潜在的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全国不同区域的增殖放流适宜物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二是确定增殖放流的主要物种和重点水域。部分地方在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过程中过于注重本地渔民增收,增殖放流的品种以定居性或游动性不强的水生生物为主,对于增殖放流大范围洄游性的水生生物物种积极性不高;增殖放流水域多是选择易于管理的小型和封闭性湖泊、水库,跨省(区、市)的开放型江河湖泊、重点城市的水源地以及边界水域等重点水域增殖放流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统筹规划全国重点适宜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水域,充分发挥增殖放流多功能作用,体现增殖放流的公益性。三是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的问题。以往,农业部只明确各地年度增殖放流总任务和资金规模,由各省(区、市)确定管辖区域内增殖放流的水域和物种。由于规划不到位,部分地区存在放流资金规模小而散、放流活动随意性大、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以及放流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既难以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也不利于项目资金监管。另外,近几年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迄今为止,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外,从国家层面上尚未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制定过具体规划予以指导,这既与当前全社会对增殖放流事业的重视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增殖放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在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和指导各重点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实现增殖放流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农业部组织编制了《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定位为指导性规划,在促进“十二五”期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作为增殖放流项目任务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二、《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总体规划》以2009年增殖放流数量为基数,以《行动纲要》为指南,确定了今后五年增殖放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保障措施。主体内容除前言外,共分为必要性、可行性、总体思路、分区规划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必要性”。阐述了当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近些年我国增殖放流事业产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一些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强调了在全国层面上对增殖放流进行总体规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可行性”。《总体规划》提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增殖放流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的政策条件;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为增殖放流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较为健全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充足的苗种供应和规范的检验检疫保证了放流活动的可持续性;比较完备的技术支撑和执法监管体系保证了增殖放流科学、规范开展。

    第三部分“总体思路”。这部分主要明确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目标、增殖物种与规划布局。其中,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把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作为根本要求,以《行动纲要》为指南,统筹规划、循序安排,着力构建特色鲜明、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效益明显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体系”;规划原则确定为“统筹规划、循序推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个原则;规划目标依据《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2020年中期目标,提出了2015年度的近期目标,即放流水生生物苗种340.29亿尾;物种规划中共规划主要适宜增殖放流物种167种,包括主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三类;布局规划中共规划重要适宜增殖放流水域356片,同时,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区域水域特点及水生生物资源状况,以及便于规划与项目安排相衔接,以省级行政单元为基础,将全国内陆水域划分为六个区,近岸海域划分为四个区。

    第四部分“分区规划”。这部分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包括内陆水域规划和近岸海域规划两大部分,综合考虑不同区域水域和生物资源特点、渔业发展状况和增殖放流工作基础,合理确定各分区增殖放流重点水域、主要物种、功能定位和2015年放流指导目标。内陆水域规划包括东北区、华北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西北区等六个区,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274片,规划2015年增殖放流经济物种87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23亿尾。近岸海域规划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区,规划重要水域82片,规划2015年增殖放流经济物种253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06亿尾。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为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提出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增殖放流管理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增殖放流监管能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等四个方面入手,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再上新台阶提供保障。

    为便于直观、清晰地了解规划适宜放流的重点水域、主要增殖物种和放流功能定位,《总体规划》还专门制作了主要增殖放流物种适宜性评价表、重要增殖放流水域适宜性评价表、增殖放流物种分区规划表等三类附表以及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图(2011-2015年)。

    三、《总体规划》确定的增殖放流适宜物种有哪些?不在规划范围内的水生物种是否可以放流?

    规划放流物种主要是具有公有性特征、以洄游性鱼类为重点的游泳动物,不包括贝类等定居性物种,具体包括主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其中,主要经济物种是指具有公共属性和重要经济价值的鱼虾蟹等水生物种;珍稀濒危物种是指已列入或已通过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论证、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物种和CITES附录的水生物种;地方特有物种是指部分地方特有的、具有较高经济和生态等价值而且放流数量不足200万尾的水生物种。目前规划的167种放流物种基本涵盖现阶段所有适宜放流并具备大规模繁育能力的水生物种。规划过程中,对地方报送的尚未突破大规模繁育能力的放流物种以及外来种或非原有物种作了删除,对当地虽未报送但是重要且具备大规模繁育能力的物种作了补充。考虑到规划将对未来五年的增殖放流活动予以指导,为防止一些目前正在攻关、今后几年可能突破大规模繁育技术或者因各种原因现阶段未能涵盖的重要物种不能放流,《总体规划》在2015年指导性目标中专门预留5亿尾“其他”种类的放流。

    今后五年,各地应当放流规划确定的适宜当地放流的水生生物。确需放流规划以外的物种,应当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

    四、重要增殖放流适宜水域是如何确定的?其他水域是否可以开展增殖放流?

    规划的重要增殖放流水域主要是能够为全社会共同利用的开放型公共水域,不包括由特定单位和个体经营利用的封闭型水域。目前规划的356片重要水域,包括全国的108条江河、71个湖泊、95个水库和82片近岸海域,其中近岸海域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的重要港湾、岛礁海域;江河涵盖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等重要江河的干流和一级支流,重要江河干流流经的省段,部分重要二级及以下支流归并到主要干支流;湖泊水库包括鄱阳湖、洞庭湖、太湖、三峡水库等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中型湖泊水库。此外,城市水源地、位于边界或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湖泊水库,如北京的密云水库、新疆的苏库恰克水库和红海水库等,也列入重要增殖放流水域。

    规划确定重要的增殖放流水域,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水域面临的生态问题以及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鼓励、支持各地和社会相关单位、个人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在规划确定的增殖放流水域以及规划之外其他适宜开展增殖放流的水域开展增殖放流。

    五、《总体规划》如何处理增殖放流的生态影响问题?

    2009年7月起,农业部开始组织指导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编写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之后,在各地规划基础上开始组织编写《总体规划》,并先后5次组织渔业资源、水生生态等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集中研究。在征求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唐启升院士主持召开国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对《总体规划》提出了专家咨询意见。又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报请农业部领导审定并最终公布《总体规划》。编写过程中有关专家对增殖放流生态影响涉及的水域生态容量、放流数量、适宜物种、适宜水域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一是增殖放流数量。主要根据《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2009年增殖放流数量、苗种生产能力以及水域生态容量等确定。关于近岸海域放流数量,专家提出,目前近岸海域的放流数量与海域生态容量差距很大,尚不需要考虑放流过量问题;据此,主要根据各海域的放流特点、2009年各地实际放流数量、各地放流能力以及财政投入等因素确定了近岸海域的分区放流数量。关于内陆水域的放流数量,则要适当考虑水域的生态容量;据此,结合各分区水域面积、水域生态类型、2009年实际放流数量和捕捞产量等因素确定了内陆水域各分区的放流数量。

    二是增殖放流区域和适宜放流物种。为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关于放流本地物种、保障放流水域生态安全的要求,《总体规划》根据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和各地放流实际,对水生生物物种的适宜放流区域进行了统筹规划。内陆水域,规划适宜在全国放流的广布性经济物种包括鲢鱼、鳙鱼、草鱼、青鱼等30种。规划区域性经济物种50种,如在长江中下游、珠江、钱塘江等南方水域放流鲮、倒刺鲃、大口鲇等;在黑龙江等东北水域放流瓦氏雅罗鱼、大麻哈鱼、哲罗鱼等;在西北、西南区的高原水域放流花斑裸鲤、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黄河裸裂尻鱼等高原特有鱼类;在东部沿海省份的通海江河河口区放流香鱼、河鲀等;在新疆放流丁鱼岁、河鲈、白斑狗鱼等以及在云南放流鱼康鱼良白鱼、滇池金线鲃、抚仙四须鲃等。近岸海域,对45种经济物种的适宜放流海域进行了规划,其中中国对虾适宜在江苏以北的渤海、黄海放流,竹节虾适宜在黄海、东海、南海放流,长毛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刀额新对虾等适宜在福建以南海域的东海、南海放流,梭子蟹适宜在渤海、黄海、东海放流,青蟹适宜在浙江以南海域的东海放流,海蜇适宜在渤海、黄海和东海放流,金乌贼适宜在山东半岛近海的黄海放流,曼氏无针乌贼主要适宜在长江口以南的东海放流;海水鱼类从渤海至南海由北往南依次适宜的放流经济物种有鲆鲽类、梭鱼、许氏平鲉、半滑舌鳎、黄姑鱼、鲷类、大黄鱼、石斑鱼类、笛鲷类、花鲈等。珍稀濒危物种放流数量虽然相对较小,但也对其适宜放流水域做了统一规划。今后各地应当根据规划开展相应的增殖放流活动,防止将国外水生物种和国内其他水域物种引入当地水域。

    此外,《总体规划》编写过程中专家还就增殖放流物种的比例结构等进行了研究。但总体来看,目前国际上在增殖放流的生态影响研究方面还没有形成共识,我国增殖放流的科技支撑能力也有待加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执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中,应当积极支持水产科研机构加强相关研究,提升增殖放流科技支撑能力。

    六、《总体规划》如何考虑增殖放流所具有的多种功能作用?

    针对当前我国重要水域面临的渔业资源衰退、水生生物濒危程度加剧、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生态问题,《总体规划》将增殖放流功能定位在种群恢复、渔民增收、生物净水和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等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在东海、南海等近岸海域放流大黄鱼、鲷、石斑鱼,在长江、黄河、黑龙江等主要江河放流四大家鱼、大麻哈鱼等经济物种;在长江、闽江等水域放流中华鲟、胭脂鱼等珍稀濒危物种,促进生物种群恢复。二是通过在渤海、黄海等近岸海域放流对虾、海蜇、梭子蟹,以及在长江中下游等内陆地区的湖泊、水库等传统渔区放流鲢、鳙等物种,促进渔民增收。三是通过在密云水库、东江等北京、香港的重要水源地放流鲢、鳙、细鳞斜颌鲴等物种,实施生物净水、保障饮水安全。四是通过在黑龙江、鸭绿江、图们江、雅鲁藏布江等边境交界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当然,我国很多重要水域面临的生态问题不是单一的,增殖放流所取得的效益也是多方面的,根据不同水域面临的生态问题,增殖放流的物种、数量以及功能定位也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