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兔事件凸显动物保护立法不足 公民认知成阻力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11-29
    追究虐兔女的个人责任只是局部的博弈,只有有了动物保护的法律,各种虐待事件才能通过法治的手段得到彻底地解决。

    目前立法最主要的阻力在于很多人认为人的福利还没有保护好,何必去管动物的福利。

    业内人士认为,在反虐待动物法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修改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等现有法律或者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来解决虐待动物的问题

    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蒋新军

    一名长发女子将一块玻璃板压在小兔子身上,然后坐在玻璃板上直到兔头被压扁、身体不再动弹——这就是近来引起网友极度愤慨的虐兔视频,视频一经公布,短短几天时间里,网友留言就超过百页。

    如此爆炸性的开始注定这个事件不会悄无声息地收场。网络上接连曝出消息称,这些视频背后暗藏利益集团,将这些虐待动物视频销往海外赚取暴利。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此类问题频出的主要原因。

    视频背后惊现产业链

    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曾经一度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最终虐猫女所在的单位公布其道歉信,责令其向组织上说明事情真相,并立即停止其工作、停发工资。当时即有网友称,与虐猫的残忍程度相比,这样的结局似乎有失严厉。而近日发生的虐兔事件再次证明,这样的惩治并没有给虐待动物者带来威慑。

    此次虐兔视频在诸多网站流传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在网友、公众的声讨声中,参与虐兔的一名女子不堪压力托人报警,在网络上公开道歉,并称自己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老冉”,对方承诺这些虐待动物的视频是拍给外国一些病态人看,并不会流传到国内,“踩水果100元,踩兔子得了400元。”这名虐兔女称,老板的生意除了踩小动物外,还有虐狗等。

    在这名虐兔女公开道歉后,即有媒体披露虐待动物背后暗藏商业利益链。据报道称,这些虐待动物的视频皆出自一个叫“Crushfetish”的团体,这些视频一般会被做成碟片卖到国外,非常赚钱,有的网站甚至声称可以根据需要“定制踩死动物的视频”。

    致力于动物保护的沈成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踩猫、虐兔等影片并非单一的虐杀动物事件,因为有些人有观赏虐待行为的病态心理癖好,一些利益集团就此拍摄视频牟取暴利,大量动物成为牺牲品。

    保护动物立法仍存争议

    在连日来对虐兔女的声讨中,有种声音提出,该如何追究虐兔女们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律师安翔表示,如果施虐者明知这是一个制作违法视频并销售的行为,还仍然在这个组织中工作,她个人将承担非法经营罪的一份责任。

    “这个产业链已经触及到我国刑法,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目前我国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这种制作视频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国家许可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单位违法经营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就应当按照刑法当中的条款去追诉。”安翔说。

    不过,安翔也坦言,如果虐待动物不涉及经营,是没有办法来惩治的,“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虐待动物的条款”。

    与安翔的观点相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追究虐兔女的个人责任只是局部的博弈,只有有了动物保护的法律,各种虐待事件才能通过法治的手段得到彻底地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动物保护界对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不绝。

    参与制定反动物虐待法专家建议稿的常纪文告诉记者,目前立法最主要的阻力在于很多人认为人的福利还没有保护好,何必去管动物的福利。

    常纪文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反虐待是不以故意伤害的方式来对待动物,善待动物不等于给它很高的福利,这说明相关的教育任重道远。

    “我觉得这并不仅仅是对动物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安翔认为,反虐待动物法是一个全国范围的立法,必须在全国国民中达到较高程度的认知。

    据常纪文介绍,今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已经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对于立法的出台,也有一些人表示并不乐观。安翔认为,虐猫虐兔事件频发,对于推动整个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可能还不够。他认为,目前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修改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等现有法律或者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来解决虐待动物的问题。

    另据了解,此前,常纪文已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遗弃动物罪”和“恶意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