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邀你发声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02-25
    征求意见稿内容: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产品;问题产品必须召回等

    2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在各大门户网发布后,包括禁止境外品牌在境内直销的部分新规引起了热议。

    据悉,现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29日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进行修订。近年来,饲料业出现许多风波,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均引起举国震惊。国务院法制办的通告中亦认为问题不少: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

     通告称,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和监测;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这表示我国拟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产品。网上对此议论纷纷,有弹有赞,批评者认为,此举意味着对国产饲料的过度保护与不自信。

     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卢保军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基本没有境外企业、个人在直销相关产品,他所见到的饲料品牌都是通过代理销售,即使国产品牌也不例外。因此,这一规定实际对市场影响不大。

     据记者了解,饲料营销较特殊,通过代理商在半径数十公里内销售是通行的做法。那么意见稿为何如此规定?有论者认为,不排除未来有境外企业开展直销业务,代理营销更方便各地监管部门找到监管对象,由于饲料安全关系重大,此举可以更好地对市场进行维护。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也比较醒目,它对养殖场配制、使用自配料提出了规定:“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将自行配制、使用饲料情况予以记录,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要达到此要求并不容易。许多养殖场并未对饲料使用情况予以记录,而少数养殖场尤其是特种动物养殖场对外提供自配料,若未来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不少人或受到重罚。

    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卢保军认为,这一条是新规,召回一词在之前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提及,体现了法规的进步和完善,对行业有利。畜牧人论坛网友龙城飞将则笑称此举是否与丰田汽车风波有关,他认为,与耐用消费品召回不同,饲料产品不好操作,“都吃完了,怎么召回?”

    国务院法制办的通告表示,各界人士可在2010年3月1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l@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