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立法刻不容缓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01-27
    ,“10月24日,丰台太平桥城管分队执法过程中,六里桥南一地摊十余只待售猫狗等小动物遭踩摔毙命。售狗摊贩夫妇向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承认自己有摔狗行为,同时称与城管同往的保安踩死兔子和“金丝熊”在先。丰台城管大队称,现场小动物均为商贩摔踩致死。~~ ”文中同时配发了几幅10余只小动物横尸街头的惨状照片。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短短2天时间竟有近千条的相关报道,成千上万条的相关评论。再次引发了中国应该尽快通过有关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法的大讨论。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和谐”更是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和谐并不仅是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胡总书记说的很明白,人与自然也应和谐相处。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倒行逆施从未逃脱过大自然的惩罚。人类社会要发展,就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把人的道德关切逐渐扩及到非人类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动物,是我们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标记,和谐的本意,就是要消除残酷行为和暴戾之气。我们能够想象一个充满残酷暴戾气息———即使是在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社会吗?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这一改变,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当然,和谐社会不可能只靠法律来实现。但是法律可以通过定义和惩戒违法行为,来限制和减少各种严重破坏和谐的因素。而且,这样的法律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它表明一个社会对残酷行为的不姑息态度,对国民道德的提高具有莫大引导作用。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动物福利的概念最早提出源于英国。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几大自由,即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总结起来就是动物的康乐。即:首先是动物的健康,然后是动物的安乐,这是动物福利基本的内容。禁止虐杀动物是文明社会的共识。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

    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律在英国颁布,这就是著名的《马丁法令》;虽然19世纪初,英国就有人提出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法案。只是当时这项提案没有被下议院通过,还被有些人嘲笑,但到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法案还是在英国首先出台。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驻俄期间他曾目睹马被马夫毒打而痛苦万分,伯格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民族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地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迅速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随后的一百多年里,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通过了保障动物福利的法律,WTO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截至目前,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我国的香港、台湾也有这方面的法案。

    在诸多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但是,现在环顾我们四周,残酷地对待动物,包括以残忍手段杀戮动物、随意遗弃伴侣动物和圈养动物、为牟利而滥用动物、无视我们控制之下动物的生命需求而把不必要的痛苦加于动物,甚至,毫无由来地折磨和杀死那些信赖和依靠我们的动物,这类事情时有所闻。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和美容,就置动物的死活于不顾,比如割去活海狗的生殖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令人痛惜的是,这些残酷危害动物的行为正日益扩大和蔓延,而消费者就是这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虽然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也会受到公众的谴责。但是,仅仅是舆论谴责、道德施压,已经不足以有效制止各种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在国外,这种行为则是要被公诉、判刑的。日本1973年曾出台《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1999年又进行了修改。该法在基本原则中阐明了制定法律的目的:“所有人要认识到动物是有生命的,不仅希望不要肆意虐待,而且要致力于建成人与动物共生的环境,在充分了解动物习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待动物。”处罚条款规定,滥杀和任意伤害动物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100万日元的罚款,虐待和遗弃动物罚款30万日元。由于法律的威慑力以及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日本国内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多少年都没发生过。

    清华大学生硫酸伤熊事件发生后,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很能说明问题。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上的空白。按照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狗熊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保护的范畴。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园繁殖的狗熊算不算野生动物,另外该法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该定何罪,对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让人们对犯罪嫌疑人该不该被定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河南开封发生的驯兽团残害老虎、狮子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也曾被当地市民举报到动物保护站,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保护站的同志也只能看着伤害动物的人为所欲为。国家级保护动物的命运尚且如此,家养动物、畜牧动物、实验动物受残害、被虐待的情形就更是可想而知。

    我们应该期望法律对动物福利做出最低限度的保障,明文规定禁止虐杀动物,禁止虐杀那些用皮毛血肉满足了我们生存发展需要的动物,这是同为生命的人类应尽的义务。这些已不仅仅是动物福利的问题,它本身也涉及到人类自身。是人类自身的需要,也是对人类自身负责。以农场动物为例,在饲养过程中,如果动物本身健康、福利等得不到保证,那么当人们去食用这些动物时,人的福利、健康也要受到侵害。如果动物的生存状况恶劣,也必然会伤害到人。比如SARS,还有最近的禽流感,都证明了人和动物之间唇亡齿寒的关系。

    动物福利立法的紧迫性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在l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中就得到确认。WTO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时代,许多国家强调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动物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治,除了出于伦理道德建设及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外,促进本国的动物国际贸易或者加强本国的动物产业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动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保护野生动物。对于非野生动物,如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竞技动物都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另外,立法体系十分松散,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只能在一些零散条文中找到,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法律进行保护。就是已有的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也很差,司法和行政部门难以落实到位。这种缺乏立法的规范和激励,不能及时应对国外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设立和变更的现状,使得我国的动物、动物产品及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其他产品在进入国外市场时,遇到了强有力的贸易狙击。如2005年3月,因特网上出现了一段名叫《惨绝人寰的时尚,每件皮草都残酷》的录像,该录像曝光的是河北省萧宁县尚村皮毛交易市场活剥貉皮和狐狸皮的事情。之后,美国的CNN有线新闻台和欧洲的一些媒体也大肆渲染,一些动物福利保护组织也强烈呼吁禁止从中国进口毛皮。据了解,在2004年底和2005年初就发生了我出口的皮草产品在一些欧洲国家无端遭受下架和停售的事件。

    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在出口动物产品贸易中已屡次受到有关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如前几年由于我国的渔船上没有装有海龟逃生装置,危害某些海龟的生息,因此,用这种捕捞技术捕捞的虾类,被禁止输人美国。特别是近年来,在我国出口的动物产品中遭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我国在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不足方面有关,如饲养管理条件差,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导致动物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出口标准。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碰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动物福利”对国际畜禽产品贸易产生影响有几种情况:一是发达国家提高国际兽医局(OIE)标准,目前OIE标准已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就无法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二是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动物产品已达到OIE标准,但仍然远低于进口国的标准,进口国消费者可能选择价格较贵、动物福利较好的产品,发展中国家的动物产品在进口国市场没有销路;三是发达国家限制进口已达到OIE标准的动物产品,由于进口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主动权,即使进口国违反了WTO规则,但这种贸易官司会耗费出口国许多人力、经费,实际上造成对出口国的伤害。

    我国是一个畜牧生产大国,目前国内很多宰杀方法非常野蛮,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而国外在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国内这些野蛮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非常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那么,以不人道的方式从事动物的生产和经营,不仅会破坏中国人崇尚伦理的传统形象,还影响到中国的动物、动物制品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贸易。

    同样,由于没有动物福利法,我们的科学研究也受到了影响。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我们正全力以赴的迎接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奥运会,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和谐社会是个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即需要有良善的风俗,也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来,中国公众对动物处境的关注有了明显的增加,动物福利的概念也已出现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爱护生命和反对残酷对待动物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动物福利立法应该提到日程上来了。(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