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对畜牧业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9-12-28
     兽药在畜牧业生产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畜禽疾病防治、促进畜禽的健康与生长中,但是在生产实践中,存在个别养殖户、饲料及其添加剂厂家、兽医从业人员滥用、误用兽药的现象,使一部分畜禽产品的药残超标,产品品质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利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制约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随着人们对畜禽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兽药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己近年来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对兽药残留的危害进行浅析,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为人们认识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兽药残留对畜牧业的危害

    影响国内畜产品市场消费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畜产品市场最直接的负面影响,是降低了消费者对国产畜产品的消费信心,消费信心下降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消费行为,国产畜产品市场萎缩。

    影响我国畜产品外贸出口2002年以来,在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的情况下,畜产品贸易却出现了滑坡。畜产品药物残留是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受阻的重要原因。面对欧、美、日、韩等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情况,畜产品出口被迫转向俄罗斯、非洲等市场,使出口创汇效益大幅度下降。

    影响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长期滥用药物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如长期使用抗生素易造成畜禽机体免疫力下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还可引起畜禽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使得以往较少发生的细菌病(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转变成为家禽的主要传染病。此外,耐药菌株的增加,使有效控制细菌疫病变得越来越困难。兽药残留对相关产业带来明显影响,轻则使各产业成本增加、行业形象受损、产业竞争力下降、经济效益下降,重则使各产业遭受沉重打击,甚至可能使一些产业类型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解决兽药残留的对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的产品从生产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但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尽早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减少国内、国外法律法规的交叉盲点,杜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危害从出口转为内销,以求国民平等待遇,进一步细化检测技术标准使之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以促进畜产品的国际贸易,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的可信度。

    统一监管机构当前我国兽药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兽药不仅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而且还涉及饲料、化工原料的生产、流通、经营等领域和环节,同时,兽药质量安全的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按照我国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的规定,不仅只是一个畜牧部门,还涉及农业、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务等职能部门,造成部门之间出现有利益就上、有问题就推的现象,建议统一兽药监管机构,由一个部门一抓到底。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科技赶集、刷写墙壁字、印发明白纸等各种宣传途径,让生产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畜产品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让广大群众既要认识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又要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敢于同从事病害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使生产者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兽药,并严格按照休药期进行用药;使消费者借助政府部门的药物检测报告进行消费;使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好其检测、监督、服务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严禁或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致毒、致畸、致突变“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是禁止将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对允许使用的兽药要遵守休药期规定,特别是对饲料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按照农业部颁发的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用药,药物添加剂应先制成预混剂再添加到饲料中,不得将成药或原料药直接拌料使用;同一种饲料由尽量避免多种药物合用,否则因药物相互作用可引起药物在体内残留时间延长,确实要合用的要遵循药物配伍原则;在生产加工饲料过程中,应将不加药饲料和加药饲料分开生产,以免污染不加兽药的饲料;养殖户应正确使用饲料,切勿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饲养动物后期或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剂,确有疾病发生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理用药;在体药期结束前不得将动物屠宰后供人食用: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在销售添加剂产品时在标签上必须说明药物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和使用方法;充分利用疫苗来预防畜禽传染病的发生,以减少兽药的使用,同时,充分利用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以及多糖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制剂来防病、治病,以减少兽药残留。

    加强兽药残留的检测,完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为加强兽药残留的检测,必须建立完善检测网络,形成中央到地方完整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提高各检测机构人员的素质,准确无误地掌握兽药和畜产品的产量及质量状况,为执法部门、消费者和行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尤其要制定未来5年~10年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把对人体危害大、国外重点监测、国内有乱用现象的兽药列入重点监控计划中。

    加大对研究开发低、无残留兽药的投入

    导致药物残留的是药物本身,为了解决药物残留问题,除了正确使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外,要重视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来替代残留量大、易产生抗药性的兽药,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此类药物的研发投入。

    完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畜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畜牧信息档案必须反映动物进圈、兽药和饲料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消毒、隔离治疗、休药期、出栏、屠宰、检疫检验、冷却、销售等原始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志的畜禽一律不准上市流通;出现问题的畜禽,将按标志号码索查免疫档案,并追究有关责任。实践证明,在畜牧业中广泛推广信息可追溯制度对于提高我国畜产品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实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大力推进健康养殖方式的转变要积极培育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合理使用兽药上的带动作用;要积极组织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实施“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出口基地”、“优质畜产品基地”等项目,如大力提倡“生态床”养猪新模式,“生态床”养猪新模式是一种无污染、无排放、无臭气的新型环保生态养猪技术,具有成本低,耗料少,操作简,效益高,无污染等优点,能起到使生猪少得病、从而少用兽药的作用。

    净化养殖环境,全程控制兽药残留

    进入环境中的兽药残留,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可产生转移、转化或在动植物中富积。因此,要注意养殖环境的净化,不要随意改变饲养规程、重复使用污染药物的废水、废弃物和动物内脏,动物接触厩舍粪尿池中含有药物的废水和排泄物。猪采食废弃物也是引起残留超标的原因之一。猪体内磺胺类药物主要通过粪尿排除到体外,猪吃了混有磺胺药物粪尿,血液和组织中就出现可检出的磺胺药物。动物的废弃物的再利用也是引起药物残留的原因之一。用鸡的废弃物喂牛和羊,很可能引起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残留。

    强化兽药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假冒伪劣和违禁兽药力度

    不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进行检查,重点是β-兴奋剂、促生长类激素和安眠镇静类违禁药品。严格兽药审批制度,禁止生产和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药物添加剂,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查处。要严肃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应该立案的必须立案查处,同时,要规范立案、调查、听证等执法程序,提高结案率和准确率,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依法惩处。